一、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之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参加认定;在认定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结果无效。
(一)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
(二)使用高档消费品、时装、化妆品等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用品;
(三)有其他高消费、奢侈消费习惯者;
二、量化的内容主要包括家庭经济情况(A)、民主评议(B)两个部分。
班级根据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加分,以累计结果作为(A)
1、失去双亲10分单亲5分;
2、学生为残疾人士5分;
3、家中有残疾人士3分/人(直系亲属);
4、家中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者3分/人(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5、家中无劳动收入者2分/人(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不包括学生本人);
7、家庭遭遇重大灾害者(地震、水灾、火灾等)或突发事件 3分;
8、烈士子女者5分/人
9、以上没有列举的项目,评议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民主评议(B)满分10分,B=C+D。C满分10分,按各班级学生代表对学生平时生活表现打分的平均分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D为院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三、1.根据参评条件,学生自愿申请并提交家庭经济调查表及《437必赢会员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对参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B)、量化家庭经济情况(A)、计算最终结果,并根据比例排出认定等级。
3.院系公示排名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4、若出现量化结果并列情况,参照学生参评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
5.公示期间院系通过电话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欺骗取消该生一切评先评优及资助资格,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学生个人对量化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院系提起申诉,院系将在3个工作日内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
心理学系
201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