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节约有效资源为教学、科研及日常办公服务,进一步规范我院物资的购买、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此规定的执行部门为心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第二章 物资分类

第三条 心理学院物资分为低值易耗品、耐用办公品和固定资产三类。

一、低值易耗品:如水笔、打印纸、碳粉、笔芯、电池、订书钉、固体胶、拖把、扫把等;

二、耐用办公品:如订书机、电话、U盘、内存、息鼓、键盘、鼠标、计算器等;

三、固定资产:如硬盘、办公桌椅、空调、计算机、打

印机、扫描仪、照相机、图书等。

第三章 物资购买

第四条 物资购买必须遵循增收节支、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五条 物资的购买,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部门特殊物品的购买,经院领导同意后可以自行购买,报办公室备案。凡购买大件物品或仪器设备的,由部门(教研室)写出书面申请,经院领导研究,报学校主管院长审批,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同意后实施购买。

第六条 常用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购置,由各部门(教研室)根据工作需要,在每月10日前提出申请,填写《心理学院办公用品需求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物资领用和管理

第七条 物资购入后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和发放,各部门领用时应在《心理学院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实验室的低值易耗品由实验室负责向学校设备科申请领取、管理和使用。物资管理人员要加强物资的管理,确保帐物相符。

第八条 各部门应做到增收节支,加强办公用品的合理使用。办公用的打印纸要充分利用(提倡双面打印或复印),科研课题大量用纸的,应从个人课题经费中支出。办公耐用品按教研室(办公室)配置,原则上不再增补。如有损坏丢失者,应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经院领导批准后增补。

第九条 贵重物品如照相机、手提电脑等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原则不能外借。各办公室(教研室)需要使用,要办理借用手续,并要及时归还,借用超过三天的要补办借用手续。

第十条 各办公室(教研室)借用院里的其它物资(如移动硬盘、图书资料等)时,必须办理借用手续,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借用物资发生损坏或遗失的,应写出书面材料,视具体情况照价或折价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新进人员到职时可到办公室领用办公物品;人员离职时,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到办公室办理办公物资归还手续,未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认可的,不能为其办理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