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是学校授权的正式印记,为合理有效地使用印章,确保印章的安全使用,现对心理学院印章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保管

(一)心理学院的公章由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二)印章应放置于安全的地方,存放之处必须加锁,非保管人员不能随意动用。

(三)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印章的使用

(一)除院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用印和系领导已签署意见的用印外,印章使用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履行用印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

1、使用党委印章,必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2、使用院印章,必须经院长批准;

3、使用工会印章,必须经院工会主席批准;

(二)使用院印章,原则上一律在院办公室内办理;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后及时交回院办公室。

(三)所有用印证件、文件等,必须书写(打印、复印)清晰、整洁、规范。书写的手写材料一律使用钢笔,凡用铅笔和水彩笔书写的证件、文件不予用印。

(四)凡盖章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函)等必须留有存根。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主管领导在介绍信存根上签字批准。没有使用的介绍信应及时退还系办公室;如发现介绍信丢失,领用人应立即向院办公室反映。

(五)印章的使用范围

1、使用院党委印章

1)以党委名义上报的各类公文及报表;

2)党委开具的各种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函)等;

3)其他常规性党务工作;

2、使用院印章

1)以院名义上报和下发的公文,如:请示、报告、汇报、工作计划、总结等;

2)以院名义上报的各类报表;

3)各类聘书;

4)对外介绍信、证明信;

5)以院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6)以院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等;

 (7)其他常规性行政工作。

 3、使用院工会印章

1)以院工会名义上报和下发的公文,如:请示、报告、汇报、工作计划、总结等;

2)以院名义上报的各类报表。

(六)盖印时要求印章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印迹端正、清晰、位置适当(一般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按骑年压月处理)。

  (七)公章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违者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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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