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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学院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时间:2020年07月26日 10:37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管理,严肃规章制度,稳定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办法

实行月报制度,各科室指派专人负责考勤,考勤情况每月向本科室职工公示,并于每月月末之前将本月考勤情况和《437必赢会员中心职工考勤表》(样表见人事处)报办公室。

二、请、销假手续

(一)职工因事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批准权限如下:

1.处级干部因事、因病请假,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7天以上(包括7天)报人事处备案。

2.科级及科级以下和专业技术人员请假6天以内,由院长批准;7天以上(含7天)由所在科室同意后,由院长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二)职工请病假,须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诊断证明,并附必要的检查单,按事假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三)除产假及长期住院病人外,一次批准的病事假不超过1个月。职工请假满1个月需续假者,仍须办理相应的手续,时间连续计算。病假累计不能超过半年,事假累计不能超过2个月。

(四)所有职工请假到期均须由本人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一般不准使用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请假或续假。特殊情况,必须说明理由,经批准方可休假,返校后应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六)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婚丧假、产假等仍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同意的各种休假,遇公休假及寒、暑假连续计算。

三、相关待遇

(一)事假

凡职工请事假6天以内者,不扣绩效工资;超过7天(含7天)不满15天者,扣发绩效工资的30%;超过15天(含15天)不满1个月者,扣发绩效工资的50%;1个月(含1个月)以上者,扣发全部绩效工资。

(二)病假

1.病假1个月以内,工资照常发放。

2.超过1个月(含1个月)不满3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扣发绩效工资的10%。

3.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不满6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扣发绩效工资的50%;

(2)工作年限超过10年(含10年)不满30年者,扣发绩效工资的30%;

(3)工作年限超过30年(含30年)者,扣发绩效工资的10%。

4.病假6个月以上者,扣发全部绩效工资。超过1年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其健康状况进行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根据情况办理病退、内退或退职。

5.病假6个月以上的教职工,病愈恢复工作时,须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证明并经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恢复工作。恢复工作3个月内,旧病复发再次停止工作者,与恢复工作前的病假连续计算。

(三)探亲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探亲原则上在寒暑假自行安排,一般不批准寒暑假外的探亲假。

(四)工(公)伤假

职工因工(公)负伤(含因公负伤后旧伤复发),医疗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出院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者,可根据情况调整岗位。

四、保障措施

(一)学院成立职工考勤督查组,不定时进行督查。

(二)凡我院在岗职工,须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对不请假或不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2天以内者,扣除本月全部绩效工资,并当月公布;3天(含3天)到14天者,除扣除全部绩效工资外,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天(含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含30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各科室考勤员应负起责任,如实填报或反映本科室出勤情况。学院考勤督察组不定时进行督察,发现考勤有弄虚作假者,追究有关科室主任和考勤员的责任,并对当事人加倍处罚。

(四)职工涉嫌违法犯罪受到羁押以上处理未定性者,我院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人事处。定性无责任时,羁押期间按事假对待;有责任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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