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重点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今年6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发布,在对“一把手”的各种监督中,同级监督有距离近、了解深、监督准的优势,而纪委是对“一把手”开展常态化监督的专责机关。
监督同级“一把手”,纪委要监督“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工作制度落实生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的重大事项,毫无例外与人财物有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财物也是实现“不能腐”的有效制度安排。但有的“一把手”变着法子分管人财物。例如,有的单位名义上副职分管财务,但副职签字的权限是500元以下,超过500元由正职签字;有的单位班子分工,正职不分管人事,但直接插手人事工作。“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工作制度,不能只写在文件上,落到实处才是根本。“一把手”变相直接分管人财物,同级纪委特别是同级纪委书记应加强监督。
监督同级“一把手”,纪委要监督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实际工作中,各单位制定的议事规则、决策制度,都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形式,最典型的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从近几年查处的情况看,某单位“一把手”召集会议,大家一言不发,进行无声抗议,该“一把手”宣布议题通过,后来该“一把手”因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某单位“一把手”接受上级纪委调查,其所在班子成员反映“三重一大”制度执行得不好,很多项目没有经过集体研究,“一把手”直接拍板,甚至有的项目连主管副职都不知道。某单位“一把手”会上先定调子说“我先表态,我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包括纪委书记都随声附和,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末位表态制。一个单位议事规则、决策制度的制定执行,纪委书记是直接参与者和监督者。《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明确规定,“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发现‘一把手’违反决策程序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对纠正不力的要向上级纪委、派出机关反映。”
监督同级“一把手”,纪委要监督单位副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某“一把手”为提拔同乡,指使工作人员将其民主推荐票数修改为最高。实际工作中,一些工作人员不恰当作为、不正确作为或者胡乱作为,借口常是“领导有交代”。某“一把手”接收组织审查后,有人评价参与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某部门负责人说:“只唯领导指示,没有原则性,在群众中影响很不好。”如果单位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都能正确履行职责,“一把手”就失去了违纪违法的土壤。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承担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等具体任务,要认真履行好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定期向同级党委通报相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领导班子分管领域或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在监督中争取支持,推动履职尽责。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让同级监督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优化权力结构与权力配置,使权力关系明晰化、制度化、规范化,从制度层面赋予监督者能够更好发挥同级监督作用的相应权力,让监督有章可循。要以严格的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问责建议,严肃追究主体责任、领导责任、监督责任和直接责任,确保同级监督硬起来,切实发挥好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能作用。
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http://www.hnsjct.gov.cn/sitesources/hnsjct/page_pc/lzwh/lljc/article91df8afb612241a2bb368035f8111d3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