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校内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财经制度 >> 校内规章制度 >> 正文

437必赢会员中心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3-21  点击:


437必赢会员中心合同管理办法

(校发〔201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学校的合同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明确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签订的以下合同:招标、投标;买卖、租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建筑、修缮工程;借(贷)款、债权债务清偿;联合办学;技术(咨询、开发、转让、服务)、委托合同以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

第四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具体承办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类合同由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投标等事项,并负责牵头承办合同的签订、审核、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签约资格与部门职责

第六条签约人资格

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在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托学校的其他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为代理人签署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437必赢会员中心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

(一)院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招标、投标等法律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根据合同审批权限,加盖校章、协调相关事宜;根据国家和学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原件。

(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并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2. 按照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并负责合同的谈判、审查和签约工作。

3. 按规定程序向相关职能部门转送合同初稿会审稿及其附件。

4. 收集保存合同谈判、签约、履行中的有关文书、电子邮件、图表和报价书等资料,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5. 合同纠纷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汇报和协调。

第三章  合同签订及程序

第八条合同的草拟

(一)由承办部门根据招标文件、招投标结果和相关会议纪要、资料等起草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原则上不得对学校所立项目及有效的招标会签表所确定的重要内容,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中标单位等做出变动或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须采用书面形式加以说明,再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审查确认。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三)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承办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规范文本制订合同文本。

(四)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的9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和联系方式,标的和价款或报酬,数量和规格型号,品质和技术要求,履约方式和期限、地点,验收标准和方式,付款方式和期限,售后服务及其他优惠条款,违约责任和约定合同解决争议的方法)必须齐全,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

第九条合同会审

合同签署前,承办及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对合同初稿会审稿所涉内容进行审查。合同审查的具体分工和流程如下(由承办部门呈送完成会审):

(一)监察处与承办部门负责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对其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委托代理权限等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进行审查,提供相应资料并提出意见。

(二)财务处负责对合同价款的形成依据、款项收取或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审计处负责对合同内容条款的可行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校领导负责对合同所涉关键条款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合同签署代理人负责对合同所涉项目的立项依据、财务和审计部门负责人与分管校领导所提意见、办理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进行审阅并签署意见。

(六)1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七)承办部门负责人在经过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分管校领导及学校法律顾问审查修改后的合同文本上签字,认同修改意见。

第十条合同的审批

(一)合同金额的审批权限

1. 使用预算内经费的合同审批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经济合同报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后,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2)1—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经济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10—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经济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专家小组调查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签,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审批

①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专家小组调查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②30—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项目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专家小组调查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签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③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专家小组调查论证后,由校长审批。

(5)特别控制项目的合同审批

特别控制项目是指使用公用经费购置空调、计算机、摄像机、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大宗家具等项目。

①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项目合同报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②1—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项目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签,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③5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专家小组调查论证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由校长审批。

2. 使用预算外经费的合同审批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经济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10—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经济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专家小组调查论证后,报校长审批。

(3)30—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经济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专家小组调查论证后,提请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签批。

(4)5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专家小组调查论证后,提请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由校长签批。

(二)重要合同的审批

1. 重要合同主要包括:

(1)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工程、设备与基建修缮合同、合作办学、咨询、服务等合同。

(2)涉外合同。

(3)对外投资合同,以国有资产如土地、房屋、设备、现金作为投资的经济合同或者以学校无形资产投资的对学校形象、声誉、权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合同。

(4)债权债务清偿合同。

(5) 以437必赢会员中心名义同外单位合作或共建的合同(协议)。

2.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重要的经济合同可以采取集体审查方式,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由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审计处、合同承办部门和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合同审查工作会议,集体审查合同有关内容后,由校长按照会议有关决定审批合同。

3. 重要合同的谈判、起草、签约须有学校法律顾问参与。

第十一条合同的签订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修订签审后的合同定稿签订合同。合同原件签约双方各执2份,合同签订后,文本(正、副本)的原件1份交至院办综合档案室存档。其他部门只能留存经院办核实无误并签章的合同复制件。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二条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二)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原则上应当先验收、后付款。

(三)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合同履行情况经有关职能部门验收核定后,财务处根据合同正本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签章方可办理项目结算。

(五)监察处负责合同履行的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一)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学校,依法按合同规定向对方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2. 因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3. 因情况变更,致使我方无法按规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失的。

4. 其他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由承办部门提出,送原审批领导审批后执行。变更解除合同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含文书、电子邮件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三)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日以内答复(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造成本单位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纠纷的处理及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 纠纷的处理

(一)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学校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并与对方协商解决,订立书面协议。

(二)协商不成的,应在法定的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承办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有关重大法律纠纷事宜。

第十五条问责制度

(一)因承办部门未按本办法处理合同事宜、给学校或部门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二)因故意或过失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合同订立流转单
附件

合同订立流转单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承办部门

 

经办人

 

合同性质

重大

 

一般

 

合同主要事宜

 

合同文本资料

 

承办部门

负责人: 年月日

学校法律顾问

  签字: 年月日

监察处

负责人: 年月日

财务处

负责人: 年月日

审计处

负责人: 年月日

分管校领导

签字: 年月日

分管财务

校领导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学校印章

保管人

保管人: 年月日

说明:

1. 本部门涉及合同的订立事宜应使用该合同订立流转单(变更、解除、作废等参照执行);

2. 承办部门负责人、监察处、财务处及审计处负责人、法律顾问、分管校领导、校长根据各自权限审核、签字;

3. 学校印章保管人依据合同订立流转单签字情况用印;

4. 本流程必须随附合同稿及有关资料,审查部门应同时在合同草稿上签署意见;

5. 有关人员签字的合同草稿、合同订立流转单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归档。

上一条:437必赢会员中心院(系、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437必赢会员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