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必赢会员中心创收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2012〕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创收分配的管理,规范学校经济秩序,调动各单位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学校鼓励各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创收活动。学校负责相关资质的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要为各创收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确保各单位创收活动协调、有序、健康开展。
第三条 各单位开展创收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目标,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安排资源,保证各项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创收包括教学服务创收、科研创收、国有固定资产出租创收和其他创收,所有项目均须由主办单位事先报财务处审核备案。所有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私自收费,一经发现,按私设“小金库”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的收费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的,收入完税后按比例分成。
第六条 各单位的创收收入20%用于公务费,20%用于业务费,40%用于人员经费,20%作为预备费编入预算后于年终按实际到款额冲减。
第二章 创收分类及内容
第七条 教学服务创收是指学校各单位在开展日常教学之外举行教育培训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举办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及其他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讨)等教学服务收入。
第八条 科研创收包括纵向科研课题拨款、横向科研课题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其他科技服务收入。
第九条 国有固定资产出租创收包括商用房屋出租、设备和房屋参与合作项目的分成等收入。
第十条 其他创收主要包括利用学校资源(包括无形资产)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期刊版面费、广告收入、招标报名费、接受捐赠等收入。
第三章 教学服务创收分配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校内班学费收入分配比例:按照交纳学费的实际人数,学校提取学费的50%,余下50%划拨研究生处用于办学各项支出。
院(系、部)若受研究生处委托主办某一专业的研修班,该班学费收入在学校提取50%后,剩余部分院(系、部)提取45%用于办学支出,研究生处提取5%作为管理费。
校外班学费收入分配比例:校外联合单位留成原则上不超过学费收入的20%,学校收入部分依照校内班学费的分配比例计算。
第十二条 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申请费收入分配比例:申请费收入的5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50%作为研究生处用于学位评审、答辩、证书、照片、毕业典礼相关费用以及院(系、部)管理费(300元/人)和导师指导费(700元/人)。
第十三条 成人教育联合办学:学生学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待财政返还后4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60%拨付联合办学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各类进修、研修(讨)班、培训班:全部收入的3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70%作为院(系、部)收入。
第十五条 临床技能培训班:全部收入的4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60%作为院(系、部)及合作办班单位收入(合作办班单位收入比例不超过全部收入的15%)。
第十六条 自制实验教学器材(主要是指教学用标本、切片、试剂、器材等)的出售:全部收入的2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80%作为院(系、部)收入。
第四章 科研创收分配
第十七条 根据《437必赢会员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发〔2011〕100号)、《437必赢会员中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外〔2010〕2号)和《437必赢会员中心科技成果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外〔2010〕3号),对科研创收进行分配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管理费提成比例的项目,项目经费到位后按规定提成。上级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的,项目提成规定如下:
纵向项目提取5%管理费,其中4%作为学校科研工作管理费,1%作为项目依托院(系、部)自筹经费;其余95%由项目组支配使用。
横向项目提取5%管理费作为学校科研工作管理费,提取2%作为项目依托院(系、部)自筹经费;项目完成以后,课题组可以提取不超过横向项目经费总额40%的劳务酬金。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并且一次性付清转让费,学校提取20%,其中5%作为学校科研工作管理费,15%作为学校事业收入;10%作为项目依托院(系、部)自筹经费;70%由课题组支配使用。如果转让费不能一次性付清,每次转让收入学校提取30%,其中5%作为学校科研工作管理费,25%作为学校事业收入;10%作为项目依托院(系、部)自筹经费;60%归课题组支配使用。课题组收入中,70%以奖金的形式奖励给成果主要完成人员,剩余30%作为课题组转让成果开发基金,并在财务处立户,由科技处按照横向经费项目进行管理。
科技成果可作价入股实施转化,份额可占入股企业注册总资本的10%-35%。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由学校持30%,成果完成人所在院(系、部)持10%,成果完成人持60%。
第二十条 承担学校内部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项目,学校提取总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其中3%作为学校科研工作管理费,2%作为项目所依托院(系、部)自筹经费;其余95%作为项目研究费用由项目组支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校企合作项目收入的6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10%作为学校科研工作管理费;30%作为项目所在院(系、部)自筹经费。
第五章 国有固定资产出租创收分配
第二十二条 国有固定资产出租创收的分配管理
商用房屋出租收入完税后,8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20%作为主办单位收入。
其他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按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豫政〔2003〕51号)规定,待上缴省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返还到账后,8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20%作为主办单位收入。
第六章 其他创收分配
第二十三条 《437必赢会员中心学报》、《中华实用儿科临床杂志》、《眼科新进展》等科技期刊版面费收入4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60%作为该期刊主办单位收入。
第二十四条 校医院体检费、挂号费按有关规定除部分转卫生防疫部门外,其余用于弥补学校医疗经费、购置医疗设备及劳务报酬(限用于加班费、卫生津贴)等。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科技查新收入4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60%作为主办单位收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变卖收入全部归入学校收入;废旧物品变卖收入(如书籍、报纸、低值易耗品等)6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40%作为主办单位收入。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报名费收入全部用于组织招标单位的招标组织、后续验收等专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其他创收收入20%作为学校事业收入,80%作为主办单位收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