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必赢会员中心医学影像学院关于成立第一届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1日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学院各单位:

因工作需要,根据《437必赢会员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学院制定《437必赢会员中心医学影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依照该章程,经过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成立437必赢会员中心医学影像学院第一届学术委员会,现将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章程(附件)通知如下:

主任委员:赵俊强

副主任委员:韩东明、梁长华、闫瑞芳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王守英、王梅云、关文华、李冉、杨汇娟、杨春华、张勇、张海三、岳军艳、高剑波、崔红凯、梁盼、程敬亮

学术委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岳军艳


附件:437必赢会员中心医学影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2024.5.21



附件:


437必赢会员中心医学影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437必赢会员中心医学影像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在医学影像学院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437必赢会员中心章程》等有关规定成立医学影像学院学术委员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医学影像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职责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学院职称评审专家的遴选;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一)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可由学院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院(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财务预算安排。

第三章 组成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副教授及其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授或主任医师)且必须是硕士生导师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1人的单数。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学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全职在437必赢会员中心医学影像学院或与医学影像学院相关的437必赢会员中心附属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聘任的职工聘期应能保证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

(五)原则上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委员会工作;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医学影像学院相关部分、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推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再兼任学院内其他主要学术组织成员及学院内其他学术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届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1/3。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由院长聘任。

第四章 运行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对于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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