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高学校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和采购物品物有所值,切实维护学校权益,有效防止腐败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必赢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中采购组织机构
(一)学校设集中采购委员会,集中采购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法人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校级领导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工会及各有关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组成。集中采购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2. 审批集中采购项目及方式;
3. 审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4. 审定集中采购项目中标人;
5. 调解集中采购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依法否定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陪标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标结果。
(二)集中采购委员会下设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在集中采购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 受理集中采购项目;
2. 组织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核及设备、产品进行考察;
3. 编制招标文件,发布公告,组织制定标的及招标、评标活动;
4. 依据评审专家库,抽签确认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
5.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向集中采购委员会汇报中标候选人;
6. 依据集中采购委员会授权意见,公布中标结果;
7. 了解、掌握、督办、落实集中采购项目,并向有关领导汇报集中采购项目落实情况;
8. 负责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料整理与归档;
9. 办理省级政府采购相关事务。
(三)分类设立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由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审组进行评标。
1. 评审专家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集中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3)推荐中标侯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 评审专家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为集中采购活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2)严格遵守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泄露评审情况;
(3)发现供应商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者报告并加以制止。
第三条 集中采购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质量优良、价格低廉、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坚持按规定程序工作和利益回避的原则。集中采购工作应按规定程序规范进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采购人员及评标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者,应自行回避,供应商也可以要求回避。
第四条 集中采购经费及相关费用的管理
(一)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的集中采购办公经费。
(二)招标时投标方所缴资料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所收费用用于评标专家评审酬金、评标会议延时所需的误餐费、招投标所需交通费、办公费等。不足时可在学校集中采购办公经费列支。
(三)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方按招标方要求完成投标义务后,学校应在中标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单位。中标单位所缴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定及履约保证金足额缴纳学校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单位。
(四)中标单位所缴的履约保证金,按合同要求足额缴纳学校财务处,中标单位按要求履行完合同、工程或货物,验收合格后5日内退给中标单位。
第二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集中采购范围
学校各部门凡使用学校资金从事购买(集中采购范围和资金限额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进行集中采购。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学校采购对象。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5千元以上的批量或单件物资采购。
(二)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设计等项目。
(三)大型新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
(四)工程项目承包范围以外的重要设备、材料、电器等。
(五)教学及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包括耗材)、校俱和大宗物资(包括图书、药品)等。
(六)交通工具。
(七)其他适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如大宗的花卉苗木采购、园林景点、土石方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学校对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可自行确定集中采购方式。
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必须报省教育厅及省财政厅审批后实行招标采购;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省教育厅及省财政厅审批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对上级有文件规定禁止强行统一配置,且教学活动中学生需要使用的物品或服务,虽不使用学校资金,本着为学生争取最大利益目的,原则上也要采用集中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由学生自愿选购。
第六条集中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指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招标。适用于所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指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协商后确定供应商。所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此方法: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指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到市场对3家以上供应商货物的质量、价格和服务等进行调查了解和比较,择优选定供应商。一般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指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向供应商直接购买,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只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特殊物品经集中采购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章集中采购程序
第七条集中采购立项。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学校年度工作部署,制定集中采购计划,并根据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确定或经学校院长批准的采购项目立项。不经批准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八条确定集中采购方式。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等内容,按照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确定意见或学校院长批示,提出项目集中采购的方式,报学校集中采购委员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几种集中采购的基本程序
(一)公开招标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1. 制定标书。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批准的立项项目要求,制定标书,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2. 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单位名称、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有关事项;
3. 发标。由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向投标单位发出招标书,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履约能力、信誉等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提出投标候选单位报集中采购委员会审定;
4. 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如果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投标人。
所有招标文件都必须按招标方在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方,否则将不予受理。
开标由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主持,所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及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项目实施单位、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应参加会议并履行监督职责。
开标时,由投标人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5. 评标。评标由学校集中采购委员会组建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项目实施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三分之二。与投标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6. 中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报学校集中采购委员会批准。确定中标人后,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加盖学校或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公章),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 签定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协同项目实施部门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拟定合同文书,经学校集中采购委员会审核无误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正式签定合同。正式合同书自签定之日起15日内送学校监察处备案;
8. 履行合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学校项目实施部门对所招标项目负责实施,对合同中质量、工期全权负责并对中标人履行合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项目完成后,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质量验收(大型项目和重点项目在验收时经集中采购委员会批准,邀请政府相关质检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审计处进行决算审计,审计结果报有关领导审阅后按有关规定转财务处结算付款。项目实施部门应将合同执行情况向学校集中采购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
(二)邀请招标基本程序
根据邀请招标所具有的特殊性,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其它程序与公开招标基本程序同。
(三)竞争性谈判基本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谈判小组成员由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学校集中采购委员会批准;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制定,报学校集中采购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发布公告,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报学校集中采购委员会批准。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6.备案。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将谈判纪要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理由在谈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备案。
(四)询价采购基本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成员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学校集中采购委员会批准;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报学校集中采购委员会批准。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5.备案。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将询价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理由在询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备案。
(五)单一来源采购基本程序
1.审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是否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 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向学校集中采购委员会提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书面报告;
3. 学校集中采购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明确批复。
因不可抗力因素急需的采购或特殊物品采购,经学校集中采购委员会批准,可按其它程序办理。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集中采购方式,由分管校领导主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
第十条 中标项目的审批。5万元以下的中标项目由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5-50万元的中标项目由学校集中采购委员会批准;50-100万元的中标项目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批准;100万元以上的中标项目报学校党委会审议。
按上级要求应当纳入省级政府采购的项目和标准,按省级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事项,项目实施部门没有实行集中采购的,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不签定意见,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支付款项。
第四章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与纪律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工作必须接受纪委、监察、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等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举报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所有参与集中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中采购纪律,对保密的事项和数据在解密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和工作人员违犯招标、投标纪律,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及公正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涉及违犯法律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投标人中标后不履行投标承诺,除没收投标保证金外,取消以后参与学校的所有招标活动。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除没收履约保证金外,按法律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监察处对集中采购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涉及中共党员违纪的在接受行政处理的同时由学校纪委按有关政策处理。涉及违犯法律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委员会应加强对招标工作的领导和对项目的审批把关,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集中采购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应按照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每宗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妥善保管。归档材料包括项目的报告、批复,工作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件、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从采购事项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