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必赢会员中心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18 浏览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必赢官网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建设成效和运行效率,更好地为全校科技工作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必赢官网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点实验室包括:省部级、厅级、校级(含市级)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学校、院(系、部)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科技处负责实验室建设的统筹规划,包括组织审批和考核评估等;院(系、部)负责申报、建设与监督等;实验室负责日常运行和业务管理。

二、申报与设立

第四条学校坚持分类建设、逐级提升的实验室建设工作方针,院(系、部)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可提出设立实验室申请;学校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设立和建设校级实验室,并从经费投入、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并逐步培育成为厅级、省部级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校级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一)实验室建设规划科学,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具有符合安全和实验技术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近三年实验室承担过国家级课题或获得过省部级奖励,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五)有明确的管理体制和负责人;

(六)学术队伍整体水平高,年龄、学历、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形成梯队,创新能力强,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七)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校级实验室设立审批程序

(一)院(系、部)按照申报条件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后提交申请材料;

(二)科技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报请校学术委员会;

(三)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实验室负责人进行现场答辩。答辩内容侧重于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特色、学术队伍、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及发展规划、建设措施等;

(四)校学术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由学校审批发文;

(五)经批准的校级实验室若有需要可凭院文件办理挂牌手续,可以拥有公章但不对外,对外业务需要时由科技处代章。

第七条校级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厅级以上(含厅级)实验室由学校负责组织申报。

三、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第十条实验室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3名,并配备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室各类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实验室学术骨干的培养及学术队伍建设;负责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的合理使用;负责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提高使用效率;负责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实验室根据需要可设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实验室要重视和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卫生制度、仪器使用管理制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操作流程、化学危险品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制度、实验室对外开放管理办法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要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组织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实验室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建立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动态数据库。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五条实验室要注重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要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实验室中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建立使用档案,每年将利用情况(设备状况、利用时长、开机次数等)及实验室对外开放情况(实验人次,开放时间等)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学校给予实验室适当的共享补贴。

第十六条实验室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十七条实验室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页),运行良好并及时更新信息。将网站(页)建成实验室成果的展示窗口和促进学术交流的载体。

第十八条实验室要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讲明相关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四、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院(系、部)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科技处备案。学校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抽查,包括:听取实验室工作报告、现场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二十条学校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全面考核评估,一般3-5年为一个周期。对建设期满的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创新能力、服务贡献、科教结合、队伍建设、管理运行等。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考核评估结果在全校范围公示。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校级实验室,符合国家、省部、厅级、市级重点实验室规划标准的,学校将组织申请升格为上一级重点实验室;对考核评估成绩差、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省部级、厅级、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考核按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本管理办法未明确的事项,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实验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科研平台的管理,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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