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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党课

作者: 时间:2024-03-22 点击数:

2023年12月,党中央正式颁布了经过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此次修订的《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把握“两个确立”的重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旨在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党的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不断提升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纪律在全党得到严格执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一、修订《条例》对于我党具有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本次《条例》修订,及时将我们党近年来在强化正风肃纪方面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转化为纪律规范,释放出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在目标、团结和步调上高度一致。

  一是促进全党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党纪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于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地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地做到“两个维护”,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共同迈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

  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举措。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要长期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转化为具体的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上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必然要求。新时代十年,党中央以铁的手腕推进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状况。然而,也应清醒看到,管党治党仍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统计造假等问题时有发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促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警醒意识、知止意识,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四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聚焦“关键少数”抓纪律,健全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深入治理民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深入领会《条例》修订的核心精神

 《条例》作为党内基础性法规,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修订工作,严格遵循党章总纲领,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坚持系统思维,确保科学立法,不断强化制度的严密性和有效性。全体党员应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髓,准确把握其内在要求和实践指引。

  (一)严守政治纪律与规矩。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政治纪律至关重要,是最根本、最核心的纪律,必须将其作为首要任务来把握。《条例》以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及其集中统一领导为核心,深化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立场、言论、行为等方面所应遵循的纪律和规则。首先,我们要坚定地认识到党的纪律建设具备鲜明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色,故在总则中补充了“坚持自我革命”,以及“为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要点,并在具体章节中贯穿体现这一原则。其次,我们完善了确保党中央政令通畅的纪律条款,在政治纪律部分新增了对于忽视党和国家整体利益、搞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并将仅表态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为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第三,为响应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安排,我们在总则中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并在分则的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对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脱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耗资巨大而无益于民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第四,我们加强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损害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新增了对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理条款。最后,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增补了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分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迷信活动的处理处分条款。

  (二)强化全面管理和持续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需对干部实行常态化管理监督,坚持用严格的标准要求干部、用严格的措施进行干部管理、以及用严格的纪律约束干部,确保干部心存敬畏、言辞审慎、行为规范。《条例》以严为纲,通篇彰显严肃基调,在总则指导思想中增加“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问题、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表述,在工作原则中突出“长期保持严肃基调、严格措施、严肃氛围”。同时,《条例》分则部分细化了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以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贯通与联动,并着力于全链条、全流程、全覆盖的持续性作用。一是责任贯穿全链条。不仅对党员干部未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制定处分规定,还补充了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罚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上任前就存在的问题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或推诿责任。二是管理贯穿全周期。坚持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贯彻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精神,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推动早预防、早干预、层序防御,使干部少犯尤其是严重错误。不仅补充针对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不廉洁行为的处分规定,也完善对离职或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务影响为亲友谋私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离岗而降低标准。规范网络言行,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不当行为的处分规定,促使党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牢记“网络非法律空白地带”。三是对象全覆盖。将违规介入市场经济、司法及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展至全体党员,增强针对性,体现关注“关键少数”与管理“绝大部分”相结合。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自身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行为的管控,完善针对领导干部帮助亲属经营名贵特产提供便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未予以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警自省,树立廉洁自律、公正用权、清廉治家的典范。

  (三)培育和激发党员干部的勇气与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策略,以更好地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条例》坚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将严格管理监督与鼓励积极担当相融合,针对性地制定纪律规范,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充满活力的政治生态和优良的工作环境。一是鼓励党员、干部勇于斗争、正确履职。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引导党员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对在危机困难面前畏缩不前的行为予以处分。着眼于促进党员尽职尽责、规范用权,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予以处分。二是推动党员、干部在深化群众感情、维护群众利益上展现担当。始终维持党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完善对损害群众利益的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在社会救助中偏袒亲友、明显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要求,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适时调整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促使党员在服务“三农”中肩负起责任、亲力亲为。三是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奉行好人主义、避重就轻的行为予以处分,充实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条款,促进有能力者上位、优秀者受奖、平庸者让位、低劣者淘汰。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根据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提供法规依据以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促使党员正确立身行事、积极展现担当。并在分则中增加对滥用问责或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干部积极干事创业的热情。

  (四)坚定不移地强化党性、党风、党纪的三位一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性、党风、党纪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其中,坚实的党性是根基,良好的党风是体现,严格的党纪则是保障。坚强的党性、高尚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构成了我们党的显著特质。《条例》秉承明确指向、树立规范、整肃风气、增强免疫力的原则,同步推进磨炼党性、净化党风、严格党纪,不断拓展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确保共产党人的先进性与纯洁性。首先,《条例》注重从党的辉煌传统中汲取纪律之养分,在总则中新增“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继承红色基因,提升党性修为。其次,针对“四风”问题的隐蔽滋生和变异,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处分规定,补充对违规接待、过度福利发放、未经批准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条款,并新增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保持持续的高压态势。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新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最后,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指示,引导广大党员追求朴素生活,新增对公务活动、单位食堂餐饮浪费管理失职,以及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广大党员锤炼道德品质,以优良的党风引领社会风尚。

  (五)强化执纪执法的连贯性。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必须确保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融合,强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效对接与协调。《条例》将纪律置于前沿,实现规矩、纪律、法律的融会贯通,并衔接纪律、法律、罪行的相互关系,推动党纪和国法中各项惩戒措施的综合运用,确保执纪精准、纪律与法律协同作用。一是对纪法衔接条文进行完善,具体规定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根据情节严重性给予相应处分,对于涉黄涉毒等严重损害党员资格、破坏党的形象的行为者,应当予以开除党籍。二是促进党纪和政务处分的相互对应,明确规定对于在党组织之外担任职务的党员,如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应建议相关组织撤销其相应职务;对依法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党员,应根据《条例》予以撤销党内职务或更严重的处分。三是借鉴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补充和完善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的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的计算规则等内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互补、互促、互保,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任务的有效实施。

  三、严格实施《条例》,以铁的纪律推动党的自我革新

 党中央在发布《条例》之时,已向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明确传达了落实执行的刚性要求。各级党组织及全体党员需将新修订《条例》的学习与贯彻视为一项政治任务,深入理解其修订的重大意义,全面精准把握其实质内容,并严守党的纪律。首先,在服从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时,要领会《条例》的核心精神。我们党必须团结带领人民实现二十大所规划的宏伟蓝图,这需要我们不断进行自我革新,并以党的自身变革引领社会的转型。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党员们应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立足“国之大者”,积极将个人、工作和职责融入其中,深化对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方向的理解,增强自律意识,提升抵御风险的能力,激发奋斗的动力,为新时代的征程贡献新力量。其次,强化党纪教育,自觉遵守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将纪律观念内化为自我追求。党员领导干部需深刻认识到,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之策,从思想上筑牢根基,传承和弘扬党的光荣传统与优良作风,将增强党性、恪守纪律、磨炼作风转化为日常习惯。各级党组织应常态化开展纪律教育,强化《条例》的宣传力度,将其纳入必修培训课程,营造学习、知晓、理解、遵守纪律的浓厚氛围,引导众人刻骨铭心地遵循规範。最后,敢于斗争,善于执纪,严明精确执行。各级党组织须时刻把纪律摆在首位,确保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无例外。对于一切违反党纪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坚决查处,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加强执纪与执法的衔接,全面从政治和法规层面评估违纪违法干部,形成纪法协同效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精准施策,将严格管理和激励担当相结合,不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持续提高全党的创新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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