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必赢会员中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豫财科〔2017〕61号)等规定,结合必赢官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内科研经费和其他来源的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国际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科技合作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局)及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直属机构、厅、地(市)县等由财政资金提供的科研项目经费,含项目合作单位转入经费中的国拨经费部分。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委托学校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服务等科技活动所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经费。
(三)校内科研经费是指学校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资助资金。
(四)其他来源的科研经费是指上述三种科研经费以外用于学校科研事业的资金。
所有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预算、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研经费有明确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或约定执行;没有明确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 实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强化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体制。明确科技、财务、国资、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科技处负责项目管理,组织做好项目申报、检查和验收工作,组织和指导编制初步预算,科研经费拨付计划核定,科研管理费比例核定等。会同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三)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反映项目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会同科技处及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项审计。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组织、协调与科研经费相关的招投标和采购工作。
(五)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与评价,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科研项目财务收支审计检查工作。
(六)项目所在学院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和项目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负责项目组利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的设备、材料和外协加工的现场验收确认工作。
(七)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经济与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论证及未达到学校招标标准的固定资产的招标和采购。
第三章 经费预算与合同管理
第五条 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科技处的指导下,按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报项目经费预算。
第七条 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
(一)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财政项目经费外,另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包括经费来源、编号和金额)。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二)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过程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从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中列支。
1.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所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国内开展调研、学术交流、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其开支标准按国家、省厅、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指开展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学术研讨、交流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其开支标准按国家、省厅、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组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国家、省厅、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印刷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以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依据科研活动需求据实编制。
(10)专家咨询费:指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上列入的所有项目组人员,其标准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
(1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13)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出,单独核定。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八条 加强科研项目的预算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调整。
(一)如项目预算总额、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方面确需调整,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调整范围,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整由学校负责审批。程序为: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单项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1万元或者超过1万元但调整比例不超过该科目预算10%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学院负责人或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批;调整金额超过1万元且调整比例超过该科目预算10%的,由学院进行论证,科技处审批;调整金额超过15万元且调整比例超过该科目预算20%的原则上不予调整。设备设施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三)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原则上一项科研项目预算每年调整不超过两次;所有调整均需报科技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起草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科技处代表学校审查科研任务书(合同书、协议)内容,按照程序办理用印审批,签订科研任务书(合同书、协议),并进行登记备案。学校所有内设机构不能对外签订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与校外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时,应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情况,分别编制所需的经费预算。
第四章 经费分配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财务处将经费信息公布到财务处网站。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网站查询科研经费到账信息,凭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方下达的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到科技处办理科研经费使用单。
财务处凭科技处递交的相关材料设置专用账户,并办理科研经费账户管理。
第五章 经费支出与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合同约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计划开支,不得发生超范围、超预算支出,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报账时,由经费使用(经手)人整理原始单据、填写报销单据,相关人员验收,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在“单位负责人”栏签字到财务处报销。其中涉及校内经费(含配套经费),须科技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管理费是指学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一)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批复提取间接费用,管理费占间接费用的25%。
(二)未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有文件或项目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计提;没有明确规定或预算的,按照到款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
(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按照到款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
(四)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需向联合申请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不提取校院管理费,不计入学院到款。
(五)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相关经费拨付给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院。主要用于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论证、检查、监理、验收等工作,科研成果的培育以及支付科研财务助理费用等,院系负责人审批,不得挪做它用。科技处负责监督学院科研管理费的使用,如不符合要求,有权停止学院科研管理费的使用,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借支)。
1.按照以下权限审批(劳务费、咨询费、租赁费除外):
(1)0-2万(含)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签。
(2)2-5万(含)元的,项目负责人审签后,由所在学院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3)5-10万(含)元的,在完成(2)的审批手续后,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批。
(4)10-20万(含)元的,在完成(3)的审批手续后,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5)20-50万(含)元的,在完成(4)的审批手续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6)50万元以上的,在完成(5)的审批手续后,由校长审批。
2.劳务费、咨询费、租赁费等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1)0-5万(含)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后,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批。
(2)5-10万(含)元的,在完成(1)的审批手续后,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3)10万元以上的,在完成(2)的审批手续后,需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报账和借支经手人必须是必赢官网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结算方式和票据报销管理。
(一)承担科研项目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实行“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报销前应当自行查询发票真伪。如发现使用假发票报销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原则上不得使用白条报销,如收款单位和个人无法提供合法票据,应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开展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无法取得合法票据且总额在1000元(含)以内的,可由收款人出具收据、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资料,填写《437必赢会员中心特殊业务支出明细表》(附件1),凭以上资料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三)学院可以聘请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所需费用从学院管理费中支出。个别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通过劳务费支出。
第六章 科研协作费管理
第十七条 协作费: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中明确委托第三方合作单位开展相关研究和加工设备等的费用。
(一)协作费支出按照任务书(合同书、协议)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办理银行转账,对预算中未明确列出协作单位与协作费的,不予办理。
(二)协作单位是企业、社会团体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税务发票等合法票据;协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的,涉及应税的资金应提供收款单位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提供收款单位银行结算凭证。
(三)协作费转拨办理程序。项目负责人需提供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财务处办理转款手续。
1.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1)0-30万(含)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后,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批。
(2)30-50万(含)元的,在完成(1)的审批手续后,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3)50-100万(含)元的,在完成(2)的审批手续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100万元以上的,在完成(3)的审批手续后,由校长审批。
2.横向科研项目协作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含);如果课题较大确需多单位协作共同完成,且协作费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应由委托方直接拔付经费至协作单位。
(四)加强协作费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对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承担协作项目的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协作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
第七章 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规定有验收时间和验收程序的科研项目,按照项目要求进行结项。一般项目完成后,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之内提出结项或验收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方进行结项审批或验收。
因故不能按期结项或验收的,应在项目到期前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按调整过的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仍需按原规定期限进行验收,否则,造成的违约、违规和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九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及时清理经费收支款项。经费决算报告报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并经审计处审核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方。
第二十条 项目结余资金管理
科研项目应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
纵向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作为科研团队发展研究基金,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留作科研团队发展研究基金,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经组织同意正常调离学校,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原则上继续留在学校。项目负责人不能承担项目主持工作的,经科技处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继续实施;无法在校内实施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程序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非组织原因脱离工作岗位、且无其他成员继续实施项目方案的,其负责的科研经费一律收回。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自觉接受国家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等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学校科技、财务、国资、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中止科研经费使用:
(一)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又没有相应整改措施。
(二)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
(三)项目组在科研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项目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未完成科研任务,项目负责人未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之名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科研资产为个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转拨过程中使用的财务票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5〕第3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在经费支出、转拨过程中使用的税务发票,由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全部由项目组承担,税金由财务处按有关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财〔2008〕3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项目主管部门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科技处
2018年3月1日
附件1:437必赢会员中心特殊业务支出明细表
附件1
437必赢会员中心特殊业务支出明细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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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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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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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事由 及金额 |
金额: (元) |
收款人签名的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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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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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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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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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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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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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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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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