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437必赢会员中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管〔2014〕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4年437必赢会员中心“管理年”活动方案》(校发〔2014〕19号)相关要求,现将《437必赢会员中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37必赢会员中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必赢官网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必赢官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毕业生系指必赢官网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
第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及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市场导向、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第四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构建全员化、专业化就业工作体系,明确各部门、各院(系、部)义务与权利,建立工作奖励、激励机制。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提高就业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第六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学校提取在校生年学费的1%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研究生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八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毕业生就业工作,学习文件精神、交流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并使其时间安排、组织形式制度化。
第九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具体职责为: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学校有关决议和决定。
2.按照省就业办和学校的工作计划,制定必赢官网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检查、督促各院(系、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4.建立健全必赢官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5.组织召开必赢官网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和各类招聘活动。
6.负责完成必赢官网毕业生生源统计,毕业生派遣和毕业生档案转移等工作。
7.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教育,组织上好就业指导课。
8.不断拓宽就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9.构建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工作队伍建设。
10.建立有效机制,做好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质量追踪调查和调研分析工作。
11.完成上级部门和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各院(系、部)均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下设毕业生就业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1.负责制订本院(系)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2.落实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的各项就业工作措施。
3.结合各自专业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就业政策教育、就业技能培训、毕业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加强本院(系)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4.积极联系就业单位,开拓就业市场,拓宽就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本院(系)毕业生就业率。
5.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发放、审核,按用人单位要求办理毕业生政审、证明等手续。
6.配合学校召开大型毕业生就业双选会,及时发布就业信息,开展本院(系)有针对性的毕业生就业双选会。
7.配合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就业派遣、档案转移、改派等就业工作。
8.按要求做好毕业生档案整理、归档,在毕业生离校后5个工作日内,将毕业生档案转交到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
9.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学习制度,开展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调查。
10.撰写本院(系)年终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上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11.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就业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制订并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体系”,明确各部门分工和责任,全面、客观评价各院系年度就业工作,形成竞优局面。
第十二条 各级就业工作人员应本着对毕业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
第三章 就业指导教育
第十三条 在校生的就业指导教育由社会科学部、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和各院(系、部)共同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就业指导》和《大学生创业基础》纳入教学计划,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和实践训练等对毕业生进行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教育。
第十五条 各院(系、部)要结合各自的专业特点,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教育工作。
第四章 就业推荐及双向选择
第十六条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参加双向选择活动,毕业生须如实填写推荐表各项内容和其他材料,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自身情况,学习成绩应由教务部门、研究生处审核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研究生处及各院(系、部)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毕业生的奖惩、评优、外语级别、计算机等级、任职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由院系拟写毕业鉴定和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双向选择活动是实施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学校通过信函、电话、信息网络和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加强毕业生就业有形、无形市场建设,拓宽就业渠道,为毕业生择业与用人单位选择人才创造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均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作为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和档案转递的唯一依据。
第五章 就业手续办理
第二十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将就业协议书上交到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据教育厅审核符合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名单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校形成当年的就业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二条 对落实单位并已办理毕业报到手续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改派。对因特殊原因需要改派的,须提供原接收单位的同意改派函件(含改派原因说明)、现接收单位的同意接收函或协议书,在择业期内办理。档案、户口迁转手续由毕业生本人负责,有关改派的其他相关事项须遵循省教育厅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机要局寄送毕业生档案,档案不允许个人自带,如单位或派遣的毕业生有特殊情况急需提取档案的,须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调档函)及相关证件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院(系、部)应组织形式多样、健康活泼的离校活动,热情周到的办理离校手续,维护学校毕业生工作的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如各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有特殊规定,按主管部门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437必赢会员中心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