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必赢会员中心设备购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购置单价在5000元或批量在1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及大宗物资。大宗物资是指批量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图书教材、实验试剂、耗材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审计,是指物资购置开始至物资验收使用前,审计处依法对教学、医疗、科研,党政管理部门购置设备的质量、数量、价格,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处对设备购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采购单位加强管理,保障资金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管理水平,保证设备购置的真实、合理、科学,促进学校教学、医疗、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审计处对各职能部门所需设备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仪器、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有无计划。
(二)是否经过论证程序。
(三)是否经主管校长或主管部门批准。
(四)购置资金来源是否真实。
(五)购置价格的合理性,采购前是否经过市场调查,可行性论证,是否进行比价采购、招标采购或报送政府采购。
(六)设备是否正规厂家生产或正规商场销售,有无产品批号和使用说明书。
(七)设备的质量、标准、性能及适用性是否达到原计划要求。
(八)批量购进的设备是否享受优惠价。
(九)是否国家统一制定的购货发票或报销凭据。
(十)有无购货合同,售后服务是否有保障。
(十一)是否按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条 仪器、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审计,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报表和资料。
(一)审计项目报审表(报审表上领导意见栏,10000元以上的应由主管领导签字)。
(二)送审报告(应具体明确所购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还应有购置单位对购置项目的产品及市场调查资料,及厂家或销售商的产品)。
(三)送审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校领导对此项目的批示报告或文件。
(四)经招标采购的应提供招标文件、采购合同或协议书。
第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的审计办法及程序
(一)购置单位应把购置计划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及拟购置明细表等资料报呈主管领导审批,确定由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10000元以下直接报审计处审计;10000元以上项目报集中采购部门采购并审计。
(二)审计处根据具体情况,积极参与项目的市场调查、招标、审签合同或协议书等采购活动,并审核有关凭证。
第八条 违背以上规定或先购后送审的,审计处有权拒绝审计。
第九条 未经审计的采购项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437必赢会员中心设备购置审计实施办法》(校发〔2011〕2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