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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执行情况与财务决算的审计监督与评价,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促进预算管理,提高办学资金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河南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和《437必赢会员中心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和校内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或部门、单位经费预算控制指标(以下简称单位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编制年度预算开始到年度预算执行终止期间的全部财务收支和管理活动,包括预算的编制与调整、预算收入的取得、预算支出的使用以及与预算执行相关的经济活动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独立对学校本级及校内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其目的是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正确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和管理漏洞,及时为学校和有关单位改进管理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为促进财务规范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现学校事业发展目标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是指学校和校内单位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和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决算是反映学校和校内单位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其目的是保障年度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合法、完整,并通过有关财务指标的分析,评价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状况,以促进学校加强财务管理。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七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对学校整体及所属单位各级各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包括对预算编制与调整、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执行结果的审计。
第八条 预算编制与调整审计主要检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与调整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合理性,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规划的要求,是否与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
1.学校及所属单位各级各类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仅保持总量平衡,而且做到结构平衡,是否具有科学性、公开性和严肃性。
2.收入预算是否符合积极稳妥的方针和“合法、完整、准确”的要求,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等项目内容测算依据是否正确,有无漏报的预算收入。
3.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有无赤字预算,主要检查:
(1)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是否贯彻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额管理等原则,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是否齐全,计算基础和定额标准是否准确。
(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立项程序是否规范,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3)以前年度结存的事业基金是否能够弥补当年支出预算安排超过当年收入预算的部分。
(三)预算经费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
1.学校内部分配的经费预算指标合计数与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年度预算(以下称“上报预算”)总额是否一致。
2.日常公用经费指标分配与各部门的日常工作量是否配比合理,有无内部统一的指标分配办法和定额标准。
3.人员经费的支出预算与上报预算是否一致。
4.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分配是否符合学校的经济分配政策,分配基数是否与收入预算一致。
5.专项经费包括基建投资的项目、金额与上报预算项目支出是否一致。
6.学校机动经费的预留预算数是否包含在上报预算之中。
(四)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部门预算要求,内容是否完整,口径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计划。
(五)对政府主管部门已批复的年度预算是否存在未经规定程序随意调整的现象;学校内部经费分配及各单位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六)学校和各单位是否建立有关预算管理的内控制度,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明确、健全、有效。
第九条 预算收入审计主要是审查年度财务收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财政补助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的实际拨入情况。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
1.学校及各单位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
2.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3.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有无收费不开票据的问题。
4.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无“坐支”问题。
5.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四)有无利用“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代管款项”等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正确,资金管理是否合规。
第十条 预算支出审计主要审查年度财务支出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分类是否准确、合规,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线,是否严格按照支出预算进行指标拨付和控制,有无超预算或无预算开支等问题。
(二)基本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报账手续是否合规、齐全。
(三)项目支出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有无随意挤占挪用、损失浪费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基建、修缮工程和设备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和招标,工程预决算和设备价格是否合理。
(四)“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会计科目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六)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是检查学校及所属各级各类预算执行的实际效果以及对事业计划完成的保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收入预算完成率),各级各类项目实际收入与收入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支出预算完成率),各级各类项目实际支出与支出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在总额和结构上是否平衡,有无赤字。
(四)预算执行的效益情况,重点检查基本支出进度是否与有关事业计划完成的进度相协调;项目支出的效益或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项目立项的预期效果。
(五)学校及各单位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和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取得了哪些经验。
(六)各项预算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预算科目和项目的运用及其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学校及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还存在哪些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第三章 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财务决算审计是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基础上,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分析学校整体财务状况,并对财务管理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第十三条 分析和评价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是否规范,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决算报表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和决算报表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
(一)审查财务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并进行复核。
(二)核对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检查表、账是否相符。
(三)对报表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验证,应用预算执行审计成果对收入、支出类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与报表填列数是否一致;审查各项净资产的形成过程,分别进行验算。
(四)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是否符合《会计法》和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审查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五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审计是对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等问题; 银行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等应收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库存材料与决算报表、会计账簿反映是否相符,采购、保管、收发、使用等原始记录是否齐全,管理是否符合内部牵制原则;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的处理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五)对外投资是否安全、有效。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各项投资收益如何,有无投资损失,收益是否按规定及时收缴或结算;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管责任是否得到落实。
(六)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报表反映的各项固定资产与账簿记录、现存实物是否一致;财产管理和使用部门是否按规定设置账卡;是否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增、减变动手续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七)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无形资产是否得到有效地保护,学校拥有的各项专利权、专有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有无被非法占用现象;应当在会计核算中反映的无形资产是否登记入账,计价是否正确。
(八)基建投资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账。
(九)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各种资产,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登记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负债审计是对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负债总额及其有关比率是否控制得当,有无潜在的财务风险。
(五)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等。净资产审计是对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净资产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事业基金增、减核算是否正确,“非流动资产基金”余额与“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购建、无形资产”余额是否对应。
(三)财政补助结转结余与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余额是否对应一致。
(四)专用基金是否按规定的资金渠道和标准计提或取得,核算是否合规,接受捐赠设立的基金是否按捐赠人限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同,比照第九条内容执行。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和其他支出等。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同,比照第十条内容执行。
第二十条 分析评价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纳入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其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决算报告中是否予以披露。
(三)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在查证核实财务报告合法、真实、完整的基础上,运用经费自给率、收入预算完成率、支出预算完成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事业支出增减率等财务指标对学校各级各类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分析评价校级财力和院级财力等情况。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由学校安排确定审计对象,成立审计组,承担审计任务,开展审前调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学校财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明确审计目标、内容和重点以及主要审计方法。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5个工作日前,向被审的学校财务部门及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在审计通知书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规划等资料。
(二)学校及相关部门财务和预决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年度预算及其编制与调整说明和批准文件: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通知和预算追加调整通知。
2.学校内部经费预算指标分配及其调整方案与批准文件。
3.专项支出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具体实施计划等。
(四)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相关会计账薄、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包括学校内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表及有关财务分析材料、学校基建财务的预决算资料等。
(五)被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六)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
1.学校有关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执行的会议记录。
2.学校所属单位有关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执行的会议记录。
3.基建、修缮工程与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协议和工程预决算书。
4.联合办学、技术合作、房屋场地出租及其他经济合同协议。
5.有关设备物资采购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等书面记录或影视录音资料。
(七)与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
1.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年度决算编报的通知及要求。
2.年度会计账薄、会计凭证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3.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包括固定资产与存货的报废、转作投资、无偿调拨、毁损、丢失和坏账处理等的审批文件及其他资料。
(八)进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所要求的电子数据。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八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3个工作日后,审计组即可进驻被审计单位进行就地审计;也可根据情况,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进行送达审计。
第二十九条 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人员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调查、符合性测试及综合性评价等方法,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健全性和有效性,并据此调整审计方案。
第三十条 收集审计证明材料。审计人员收集的各种审计证据,应当进行鉴定、综合评价,使其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按照审计法规和审计准则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该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审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采用的审计方法是否恰当。
(三)审计事项的事实是否清楚。
(四)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五)审计查出的问题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六)分析评价是否客观、公正,提出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建议是否符合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向学校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提交审计报告,并抄报、抄送有关校领导和相关单位。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应按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树立审计风险意识。审计处应根据项目审计质量控制的要求,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与财务决算审计的质量控制,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437必赢会员中心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院发〔2000〕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