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一、课程定位
军事课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军事课要以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遵循,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强军目标根本要求,着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为重点,为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建设国防后备力量服务。
二、课程目标
普通高等学校通过军事课教学,让学生了解掌握军事基础知识和基本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忧患危机意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提高学生综合国防素质。
三、课程要求
军事课纳入普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列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军事课由《军事理论》《军事技能》两部分组成。《军事理论》教学时36 学时,记 2 学分;《军事技能》训练时间 2—3 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 14天 112 学时,记 2 学分。课程内容含“必讲(必训)”内容(以“*”标识)和“选讲(选训)”内容(其他未标识者),各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在确保完成“必讲(必训)”内容的基础上,灵活选择“选讲(选训)”内容,但必须完成总学时。普通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纲施教、施训和考核,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调减、占用教学、训练内容和时数。
五、教师发展
军事课教师是完成军事课教学目标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学校应当按照教学时数和授课学生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军事课教师。军队应完善派遣军官制度,按计划派出承训力量,军地双方共同完成军事课教学任务。
7
军事课教师必须在政治上从严要求,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军事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开创军事课教学科研工作新局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军事课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以及学历、学位层次,适应现代高等教育和军事课教学科研需要。
六、教材建设
建立和完善军事课教材建设、规划、编审管理制度。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建设,规范军事课教材编写和审查。实行教材准入制度。高校应选用优质教材进行教学,确保教材的政策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七、教学方法
坚持课堂教学和教师面授在军事课教学中的主渠道作用,重视信息技术和慕课、微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课程在教学中的应用和管理。
军事理论教学进入正常授课课堂,严禁以集中讲座等形式替代课堂教学。军事技能训练应坚持按纲施训、依法治训原则,积极推广仿真训练和模拟训练,严禁违规开展商业化运营和市场化运作。
八、课程考核
军事课考核包括军事理论考试和军事技能训练考核,成绩合格者计入学分。学校要建立健全军事课考核规章制度,对考核组织实施程序、方法、标准、要求等进行规范。军事理论考试由学校组织实施,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根据卷面成绩、平时作业、考勤情况和课堂表现综合评定。军事技能训练考核由学校和承训教官共同组织实施,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根据学生参训时间、现实表现、掌握程度综合评定。军事课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九、教学保障
学校要加强军事课教学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训练场地保障。军用装备器材由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保障;军民通用装备器材由学校保障,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和学校经费保障范畴。
十、督导评价
8
军事课纳入国家教育督导体系,定期组织军事课建设教育督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军事部门成立军事课教学督导机构,制定本地区的评价方案,定期组织军事课程督导评价,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通过定期举办学生军事训练营等教学展示活动检验军事课教学效果。各学校要建立军事课程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并将军事课程评价纳入学校课程评价总体框架、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学校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完善高校军事课评价体系,把军事课纳入高
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体系,作为办学评价的重要指标。
十一、附则
本《大纲》是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军事课教学的基本依据,也是军事课教学教材建设和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
本《大纲》于 2019 年 8 月起在全国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2006 年修订)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