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437必赢会员中心图书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根据《2014年437必赢会员中心“管理年”活动方案》(校发〔2014〕19号)相关要求,现将《437必赢会员中心图书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437必赢会员中心图书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工作提供文献信息服务的学术机构,是学校信息化的重要基地。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 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紧密配合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图书馆的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开发信息资源及参与社会教育等职能;同时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教学、科研需要,加强具有本校特色的馆藏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的标准化、自动化、网络化和数字化。
第三条 图书馆有组织和协调全校文献信息工作、实现学校文献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文献信息资源利用最大效益的职能。
第四条 图书馆有积极参与区域性或全国性的文献保障体系建设的义务,为资源共享、馆际协作和学术交流工作做出贡献
第五条 图书馆要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
第六条 图书馆要不断更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规定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
第二章 图书期刊
第七条 凡必赢官网在编职工、全日制学生均可办理借阅证。借阅证需到学校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校园卡管理中心将采集完的读者信息转入图书馆数据库后,校园卡方可作为借阅证使用。
第八条 借阅证丢失须到图书馆技术服务部和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挂失手续,由校园卡管理中心补办新卡。
第九条 读者毕业、休学或调离等,须持离校通知书到图书馆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借阅,不得转借。如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给予停借30天处罚。
第十一条 馆藏线装古籍及孤本、珍本、善本文献设专柜收藏。
第十二条 教职工、研究生每人限借15册,借期90天;本、专科生每人限借10册,借期60天。每次借阅可续借1次,续借期限从续借之日算起30天。
第十三条 续借和预约图书在图书馆主页公共检索系统上完成,图书借出或续借后3日内不许归还。
第十四条 读者借阅图书必须按期归还。如逾期不还,又不办理续借手续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本图书每天0.1元罚款。
应还日期在假期之中的图书,系统自动将应还日期顺延至开学后1周;若应还日期跨过假期,则把假期算在借书时间内;若假期前已经到期的图书开学后归还,则把假期算在超期天数内。
第十五条 遗失书刊,应以相同版本的新书刊赔偿,不得以其他书刊抵充,同时需交加工费5元;无法购买到相同版本书刊,将根据遗失书刊的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遗失线装古籍、绝版、孤本图书,按照原书定价的10倍赔偿。
(二)遗失中外文社科图书,按照图书定价的3倍赔偿;遗失中外文专业图书按照图书定价的4倍赔偿。
(三)遗失多卷、集、部图书中的1册,按照整套图书价格赔偿。
(四)遗失图书的出版时间在20年以上的图书,按照图书定价的5倍赔偿。
(五)遗失期刊参照遗失多卷书的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污损严重,有碍阅读的书刊,应以相同版本的新书刊赔偿,同时需交加工费5元;对于轻微的污损、圈点、划线、做题等,按每页1元罚款。
第十七条 对于撕页等有意损坏书刊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书刊价格的5倍罚款,有意撕毁条码、防盗磁条的,以偷窃论处,同时需向图书馆写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者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偷窃书刊,一经查实,按照所偷窃书刊价格的10倍罚款,同时需向图书馆写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者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各赔偿项中所得罚金,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电子资源
第二十条 图书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维护学校及电子资源出版商的合法权益,正确使用电子资源。
第二十一条 合法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原则合理使用电子资源:
(一)合法用户指本校实名的师生员工、留学生、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二)电子资源指国内外出版商发行的、由学校购买了校园网使用权的网络正式出版物,包括数据库、电子期刊、电子图书、多媒体资源等。
(三)合理使用指合法用户出于个人教学和科研的目的,在校园网内以正常速度检索、浏览、下载或打印电子资源,并符合与学校签约的国内外出版商在合同中或国内外法律规定中对学校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电子资源的合法用户在使用电子资源时,如有下列行为,均属违规:
(一)超过正常阅读速度,连续、集中、大批量下载电子资源。
(二)使用软件工具恶意下载电子资源。
(三)以营利为目的将所获得的电子资源提供给校外人员。
(四)未经图书馆许可,向非合法用户提供代理服务、大批量的数据和文献传递。
(五)将电子资源的合法使用权限提供给其他非合法用户使用,包括将校园网帐号出租给校外人员使用。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行为,图书馆将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规者赔偿;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由违规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师生下载超出免费使用权限的电子资源所产生的费用,由文献索取者个人支付。
第四章 文献传递与馆际互借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文献中心(CASHL)、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NSTL)和河南省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管理中心要求,按照文献传递工作细则和馆际互借协议,图书馆向校内读者提供来自外馆资源的文献传递服务,同时向校外集体和个人用户提供馆藏文献的传递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接受CALIS成员馆、CASHL成员馆和NSTL成员馆委托服务请求,帮助查询国内外文献信息机构的文献并代索取一次文献。
第二十八条 为校内用户从国内图书馆和文献信息机构复制及传递各类文献
第二十九条 文献传递范围为中文数据库和外文数据库,馆际互借范围为中文图书和外文图书。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实体文献传递交接签名制度,明确责任,保证文献传递到位,避免丢失。
第三十一条 文献传递和馆际互借产生的实际费用由文献索取者个人支付。
第五章 科技查新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科技部《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及《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科技查新服务。
第三十三条 委托查新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查新项目委托书》,本馆受理后与对方签署《技术保密合同书》,《查新项目委托书》、《技术保密合同书》均一式两份,本馆与委托方各保存一份。
第三十四条 从承接查新项目到正式出报告的时限为14天,委托方要求缩短时限则按加快处理,但最短不少于3天。
第三十五条 受理委托后,本馆应及时组织专人按委托方要求查新,对检出文献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出具查新报告。
第三十六条 查新报告须经学科专家审查,由出报告人和审核人签字,负责人核准无误后加盖查新专用章。
第三十七条 查新委托书、技术保密合同书、项目技术资料及查新报告材料均编号存档,由专人登记保管。
第六章 文献捐赠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文献资源建设,图书馆接受各类文献的捐赠。
第三十九条 接受捐赠的文献范围:
(一)具有较高收藏和研究利用价值、符合本校的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的学术文献。包括学术专著、译著、丛书、论文集、资料汇编、工具书、古籍、重要期刊等。
(二)各个历史时期社会著名人士的档案资料。包括手迹、书稿、信函、自传、日记、札记、回忆录及录音、照片等。
(三)接受反映河南地区民俗风情、地方掌故的档案资料。包括典籍掌故、家谱、族谱、碑文、经卷、画卷、史稿等。
第四十条 下列文献不属于捐赠范围:
(一)不在我馆馆藏范围的图书。
(二)捐赠人无权支配的。
(三)违法及查禁的。
(四)大学以下程度使用的。
(五)零星、不完整、不连续的期刊、报纸及小册子。
(六)破旧、污损,不能利用的。
第四十一条 对受赠的文献,由图书馆采访编目部门甄别后,按“入藏”和“不入藏”方式处理:
(一)图书馆尚未收藏的,作为保存本入藏,提供给读者阅览。
(二)图书馆已有收藏,复本量在5本以下的,作为补充复本入藏,提供给读者外借。
(三)图书馆已有收藏,复本量在5本以上的,作为残破复本的补充本。
(四)不属于捐赠范围的文献,不入藏。图书馆将根据文献收藏与剔除的要求和规律自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下列文献,图书馆特辟专架(柜)收藏,并对捐赠者授予“名誉馆员”证书。
(一)具有较大声望之名家且有一定规模的捐赠。
(二)珍贵稀缺的历史文化典籍捐赠。
第四十三条 捐赠者可直接到图书馆采访编目部办理相关事宜,也可将捐赠清单发送给图书馆采访编目部甄别,按甄别后的清单办理捐赠手续。图书馆视其捐赠情况举办一定规模的捐赠仪式接受捐赠。
第四十四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者可在文献扉页签名、赠言。
第四十五条 图书馆向所有捐赠者颁发“437必赢会员中心图书馆文献捐赠纪念证书”,在图书馆网站公布捐赠者的姓名、捐赠文献的名称、类型、数量等,予以表彰。
第四十六条 捐赠文献一经接受并办妥有关手续,其所有权和处理权归437必赢会员中心图书馆所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437必赢会员中心图书馆管理办法》(校发(2009)10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437必赢会员中心院长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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