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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必赢会员中心奖励学分管理办法
(试行)
为做好奖励学分管理工作,根据《437必赢会员中心学分制改革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以必赢官网学生名义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并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
第二条 奖励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奖励学分最高计10学分,超过10学分按10学分计。
第三条 奖励学分包括“研究类奖励学分”、“技能类奖励学分”和“实践类奖励学分”等。
1. 研究类奖励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参与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获奖、获得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具体项目及分值见附表1)。
2. 技能类奖励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具体项目及分值见附表2)。
3. 实践类奖励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优秀成绩并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具体项目及分值见附表3)。
第四条 奖励学分的认定与管理
1. 教务处是奖励学分的主管单位,负责奖励学分的认定;校团委、学生处是课外实践活动的组织单位;院系是课外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院系课外实践活动的开展和奖励学分的初审工作。
2. 每学期最后2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437必赢会员中心奖励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院系审查后,统一报教务处复审。
3. 教务处复审后,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经主管领导审批,将学生所得的奖励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4. 同一学年、同一成果累次获奖,一般只以最高奖项计算1次奖励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奖励学分。
5. 对弄虚作假获得学分者,取消其奖励学分。
6. 奖励学分可以替代任意选修课程学分,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4学分,并且不能重复替代。
7. 凡奖励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者,学校授予“437必赢会员中心创新实践优秀学生”称号。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0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
研究类奖励学分项目及分值表
项 目
获得等级或内容
学 分
备 注
科研奖励
国家级
一等奖
10
二等奖
三等奖
省 级
6
5
4
市级、校级
3
2
科研项目
通过鉴定或结项
省级
发表论文
特殊期刊(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
前5名
第6名以后
8
核心期刊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至
第五作者
1
一般刊物
0.5
获得专利
创造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注:1. 科研集体项目按照排名前后分配:二人合作6:4,三人合作5:3:2,四人合作5:3:1:1,五人合作5:2:1:1:1,六人合作4:2:1:1:1:1。
2. 学科竞赛获奖等级以证书(文件)为准;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录用通知书或正式刊物为准;专利发明以专利发明证书为准。
3. 一名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或正式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有多项专利发明,所得学分可以累加;同一竞赛成绩获多项奖励,按可获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附表2
技能类奖励学分项目及分值表
学科竞赛
优秀奖
文化、艺术、体育比赛
第一名
第二至第六名
其他参与者
注:1. 若奖项设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的基础上加2分。
2. 社会团体、行业联合会等组织的各类竞赛,按照相应格次降一格给予学分。
附表3
实践类奖励学分项目和分值表
项目
获得等级和内容
学分
备注
社会实践活动
获国家级表彰的实践小分队成员
获省级表彰的实践小分队成员
获校(市)级表彰的实践小分队成员
获国家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获省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获校(市)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志愿服务活动
获得国家级表彰
获得省级表彰
获得校(市)级表彰
附件:奖励学分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