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437必赢会员中心非直属附属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12-14浏览次数:

 

 

新 乡 医 学 院

非直属附属医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高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职能,并进行必要和有效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教高〔19928号)、卫生部、教育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号)以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医教研协调发展、资源共享、互惠共赢”的建设原则,注重与非直属附属医院的交流与沟通,加强对非直属附属医院的指导与检查,不断强化内涵建设,确保医学教育的需要。学校非直属附属医院总体区域建设目标是立足河南省,结合招生布局及临床教学需要,适当拓展省外优秀的非直属附属医院资源。

第三条  承担临床教学是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非直属附属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与学校建立稳定的教学协作关系,承担的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任务与直属附属医院相同。

第二章  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设置与认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437必赢会员中心非直属附属医院评审专家库”,负责对非直属附属医院进行资格评审和考核;教务处具体实施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建设及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申请学校非直属附属医院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学校与社会医院建立非直属附属医院关系,需双方形成初步合作意向与共识,由医院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书、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建立非直属附院关系的批复和自评报告。

2. 学校接到医院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医院的综合实力、教学条件、教学状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评估并形成报告。

3. 经考察组专家论证后,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同意,方可进行创建工作,校院双方签订共建非直属附属医院协议,学校对医院发文予以认定并授牌。

4. 由学校会同拟建医院向卫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建设

第六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实践教学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务处负责对其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组织非直属附属医院开展各类教学交流活动。

第七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应将教学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有分管教学的院级领导。须把教学工作列入职工考核内容,考核与奖惩、职称晋升等挂钩。

第八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有关教学人员必须积极参加、认真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其教学职称评审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各非直属附属医院必须有计划地组织选送青年教师进行培养,逐渐形成一支既有丰富临床经验又具备较高教学水平的师资队伍。学校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到各非直属附属医院开展教研活动,进行师资培训。

第九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每年应将不少于年业务总收入的0.3%作为医院教学经费,保证各项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组织各类教学活动、支持学校临床教学会议和学术会议等。

第十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的科研活动纳入学校总体框架,学校为非直属附属医院开展医疗技术合作、科学研究提供平台。学校将根据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实际情况,在师资培养、论文发表、科研立项、成果申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其所发表的研究论文、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同时署名437必赢会员中心。

第十一条  承担全过程临床教学工作的非直属附属医院享受直属附属医院有关进修、出国学习、对外交流、图书情报资料查询、仪器设备使用、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及评奖的待遇。

第十二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有向学校通报有关医院建设与发展等方面情况的义务。

第十三条  经批准建立的非直属附属医院,张挂经学校颁发的附属医院院牌,并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该名称。

第十四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优先选留优秀毕业生。

第十五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可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评优评先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十六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人员编制、经费补贴、师资培养和经学校办理教学设备免税进口等方面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四章  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考评

第十七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要定期接受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评,主要包括教学考评、教师职务续聘复评、学科学位点建设评估、医院综合实力评估等。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考评由教务处组织实施,主要对非直属附属医院的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实施、教学效果等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反馈至非直属附属医院,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九条  教学职称的评聘与续聘工作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学科学位点建设工作由学校教务处会同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非直属附属医院实施动态管理,以五年作为一个周期,按相应标准对学校非直属附属医院进行复审。凡复审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终止非直属附属医院合作关系,予以摘牌。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