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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437必赢会员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

2021年11月30日 17:34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严格把好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范围

(一)受理事项范围

原则上仅受理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学校党委办公室、组织部、统战部、人事处等有规定权限或者有授权的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主要包括:

1.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2.党委、纪委等换届事项;

3.领导干部辞去公职事项;

4.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事项,以及经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委、省政府审批的其他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5.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出具党风廉政意见的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审批事项;

6.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上级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其他事项;

7.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学校党委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受理人员范围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受理,受理人员范围原则上主要包括:学校处级干部;学校党政管理岗科级干部;拟任学校处级、党政管理岗科级职务的干部。学校纪委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党风廉政意见由所在基层党组织或基层纪委出具。

二、工作程序

1.需要学校纪委出具党风廉政意见的,应当由部门以书面形式向纪委综合室发函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征求意见事由、依据,征求意见对象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籍贯、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

2.纪委综合室收到部门书面材料后,一般情况下交综合室案件管理科负责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工作。

3.学校纪委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前应先由征求意见对象所在党组织或纪委出具书面意见,征求意见对象为党组织书记或纪委书记的除外。内容包括征求意见对象的基本信息、日常表现、信访举报情况、线索处置情况、立案情况、诫勉谈话情况、问责情况、受处理处分情况等。在此基础上,综合室牵头,协同第一、第二、第三纪检监察室进行认真核查,对对象有关问题及性质、程度等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初步意见。

4.综合室将初步意见报分管副书记、书记审定研究同意后,以“新医纪廉证”文号出具正式回复意见,并进行登记。涉及到干部调整、干部选拔或者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校外出具党风廉政意见的,须由书记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

5.学校纪委出具的党风廉政意见材料均由综合室转第一纪检监察室载入本人廉政档案存档。

三、有关要求

1.严格程序,优化流程,做好接收、办理、回复工作,确保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时效,防止久拖不回。

2.建好廉政档案,综合用好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监督成果,加强分析研判,科学严谨评价干部廉洁情况,确保所提意见全面、客观、准确。

3.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原则、分类处置,区分不同情况向申请部门提出党风廉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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