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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字〔2002〕3号-4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05 编辑: 点击:[]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对仪器设备要认真爱护、精心保养、遵守操作规程,对损坏、丢失者,应追究责任或责成其赔偿损失并给予必要的政纪处理。

二、损坏、丢失一般设备、器材,每年可按原价10%进行折旧赔偿(最低赔偿额不得低于原价1/10);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零配件价值;特殊情况,按当时市场价格计算。

三、属于几个人共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共同承担责任,可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情况,分担赔偿数额。

四、凡将公物占为己有或私赠、转卖他人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原物外,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或纪律处分。

五、赔偿费由赔偿人所在单位催交,纳入归口管理账户。

六、发现隐瞒不报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器材者或赔偿费不如数上缴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和实验室主任责任。

七、未尽事项按《437必赢会员中心实验仪器设备报损、报废、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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