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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2005]1号-22437必赢会员中心教学研究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05-20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研究室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研究室(以下简称教研室)是按学科或课程而设置的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基层组织。其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理论和实践教学,开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加强相关实验室、研究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搞好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和学术水平,提高教育质量,创造科研成果

第三条  教研室在院系部领导下工作,设主任一名(医学类各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同时担任附属医院的科室主任),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教研室主任全面负责教研工作。可设副主任1-2人,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教研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兼职教学秘书1人;可按课程设置等情况,设课程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教学秘书、各负责人由教研室主任提名,院系部批准,在教研室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建设

 

第五条 教研室工作的成效直接决定着学校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学校的品位。教研室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教师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教研室全体成员应在教研室主任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完成教研室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自觉学习政治,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

第六条  教研室要建立和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如政治、业务学习制度、集体备课制度、岗前培训制度、预试讲制度、教学检查制度、听课制度、考勤制度、安全卫生值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等,促进教研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七条  教研室根据学院的培养方案和院系部下达的教学任务书,组织编写教学日历,安排教师教学任务;贯彻上级颁布的相关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研讨、编写、修订相关课程、实验的教学大纲、编写或选择相关课程教材以及实验、实习指导书、编写教学参考资料等。

第八条  为发挥教研室的集体作用,搞好各项工作,教研室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传达上级和学校文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要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由教研室全体人员集体讨论研究。主任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教师要服从主任的领导。

第九条  建立、健全各种档案 ,实行科学、规范、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教学档案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等。平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重要教学文件和资料,以备以后工作参考和各类教学评估、检查等。

第十条  加强教学资源信息库的建设,包括与学科发展相关的教材、书籍、刊物、音像、图谱、模型、标本、挂图、题库、会议资料,网络课程、论文、研究报告等。

 

第三章  教学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为确保教学质量,必须按有关规定选聘派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必须承担本科生50%的教学任务。任课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稳定的教学秩序和效果。

第十二条  备课要以教学最优化为原则,教师要广泛参考有关教学资料,要做到备大纲、备教材、备方法、备对象,既要考虑怎样教好书,又要考虑如何育好人。要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精心设计教学方案,认真制作做多媒体课件。课前写出教案,不得使用旧教案。

    第十三条  每周开展一次集体备课活动,学习教学大纲,研究教材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课件等,讨论制定教案首页。集思广益,规范要求。教案首页经课程负责人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预试讲活动。新教师上课前和已任课教师讲授新内容或新课程,均须通过预试讲方能担任教学任务。未经预试讲或预试讲不合格者,不能上课。预试讲由教研室主任主持,教研室全体成员、有关实验室人员、院系部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学校教学督导和督查组成员等参加。

    第十五条  课堂讲授内容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可适当讲授本学科的新进展、新成就,介绍不同的学术观点,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思维方法的训练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教书育人。要用普通话授课、提倡双语教学。积极发展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益。为使教师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教研室应有计划地通过轮流讲授不同内容等方式,使每个教师在一定时期能够内通讲本学科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科学素质和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教研室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经验丰富教师担任实验教学工作,其基本原则是精讲多练。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指导,上课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必须配合教师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实验课教师要指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作风,掌握基本实验操作技能和操作规范。

第十七条  指导学生自学,培养他们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教研室要采取多种措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举办学习方法讲座,开辟网络学习园地,指导学生收集信息,借阅图书资料,提供与课程学习相关的主要网址等。

第十八条  落实课后辅导制度。制定辅导答疑计划,确定时间、地点、教师。一般在讲课的当天或次日给学生辅导答疑为宜,也可进行网上辅导答疑, 辅导要有记录。

第十九条 安排指导教师,在开放实验室指导学生实验。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工作,安排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培养学生的科学素质。

    第二十条  根据课程需要,给学生布置作业,并认真批改学生的作业。教研室要制定批改作业的统一标准,不断规范作业批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试卷的命题和评分工作,要充分体现考试的公正性、评价性、激励性和导向性的作用。认真做好试卷分析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改进考核和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要高度重视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切实把好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教学检查是确保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教研室要定期组织进行教学环节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价,包括备课、上课、教学进度、作业批改、辅导答疑、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等。检查方式可采用主任听课、组织教学观摩、抽查作业、学生座谈、问卷调查、学生测评、同行测评、网上测评等,了解、掌握教学情况,对教师和教学情况进行考评,对教学、改革、教书育人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及时上报表扬,对教学事故等要及时上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做好教师等人员的教学工作考核。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教师等人员的教学工作量、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和工作作风、教学质量、教书育人、教学研究改革及其它兼职(如导师、学生辅导员)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做好教研室外聘教师的各项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研室要定期进行其它教研活动,学习业务、交流经验,研究、检查、总结教研室工作,并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改革提出建议。教研活动应做好下列工作:认真填写教研活动记录,严格考勤;尽量选择共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不断的改革与研究,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必要时可列为研究课题。

 

第四章  教学改革

 

    第二十六条  积极进行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教学内容改革,研讨、明确相关课程在专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有关课程教学内容的删增、衔接、交叉、重复等做必要的改革等,体现其实用性、科学性、先进性。

    第二十八条  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倡导应用多媒体教学等先进手段,以改变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鼓励、支持教师开发、研制多媒体课件等。

第二十九条  开展考试内容以及方式、方法的改革,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采用计算机自适应考试等多种形式,注重能力测试,规范考试过程,提高考试质量,减轻学生负担,为正确进行学习评价、充分发挥导向作用、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研究

 

    第三十条  关注国内外高等教育和相关专业、学科、课程发展趋势,结合教学实际,主动开展教育教学思想和观念研讨。

    第三十一条  结合日常教学工作、教学改革实际,组织教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好重点教学研究课题的立项申报、项目研究,以及成果鉴定申报和推广应用等工作;做好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学论文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及时组织或参与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包括教学观摩、学术会议、专题研讨等;及时总结教学、教改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撰写有关总结材料和论文;不断提高教研室整体教学、教研水平。

第三十三条  深入进行比较教育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改革试点工作。

 

第六章   科学研究

 

    第三十四条  组织研究、制定、修订科研规划,结合专业、学科特点,逐步形成稳定的科研方向。

    第三十五条  密切与科研管理部门、医院以及科研单位的联系,主动寻找纵、横向科研课题和科技服务项目。及时组织申报各级科研项目。

    第三十六条  探索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途径,注重成果的转化。

    第三十七条  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科研、技术服务等工作,锻炼、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学生的科学素质,并培养、建设合理的学术梯队。

第三十八条  组织进行学术论文的交流,定期开展学术活动,做好优秀论文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研究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要加强其基本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落实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保证研究室整洁卫生、安全有序,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有计划地开展教师的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注重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同步提高,加强教师教育科学理论的培训,加强学科带头人和教学骨干的培养。

第四十一条  加强新教师的政治思想、专业理论、实验技术、教学及外语能力培养。对新教师实行导师制,指定老教师进行专门指导。新教师应连续两个学期听导师的课,导师应每学期听新教师的课8学时。

第四十二条  高度重视师德建设。高等学校教师的师德和教风,不仅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也对学生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影响。教师应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

 

第八章  临床见习、实习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学院的见习计划及实习大纲,制定科室学生临床见习周程表、毕业实习讲座安排表及教学查房安排表等教学方案。

第四十四条  指派具有教学和临床经验的高年资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的教师带教,对于见习,应派专人脱产带教。带教老师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见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要求与内容指导学生见习和实习。

第四十五条  床见习的基本的教学方法是床边教学和病例示教,根本任务是使学生适应医院环境,熟悉诊疗程序,掌握基本技能,培养临床思维方法,认识常见病、多发病。

第四十六条  临床实习,要保证学生管理6张病床,随带教老师参加病房值班。

第四十七条  带教老师要认真修改见习、实习同学书写的病历及其它医疗文件。

第四十八条  见习及实习结束时,应分别组织见习考核和毕业实习出科考核,写出切合实际的评语。考试成绩教研室应留档。

第四十九条  教研室定时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同学对见习、实习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带教老师的评价,以便及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临床带教水平,提高临床教学质量。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实验室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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