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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2005]1号-3437必赢会员中心调、停课规则

发布时间:2014-05-20 编辑: 点击:[]

437必赢会员中心调、停课规则

 

        第一条 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是所有教学管理部门和每个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学管理部门和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课程表和教学日历进行教学。无特殊理由,不得调、停课。

        第二条 任课教师因故不能上课的,原则上应首先请同专业课程的教师代课。代课教师必须是以前曾经讲授过本次教学内容的教师。无法代课的,方能按规定进行调、停课。

        第三条 同一个班级,在一周内不得同时有2门课调课;调课后的补课,同一门课程在一周内,不得超过4学时。

        第四条 无论调课、停课,均应提前三天办理审批手续。由任课教师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报所在院、系、部负责人审批后,由院、系、部调整,并报教务处备案。如课程调整涉及其他院、系、部,须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教务科调整课程。

        第五条 凡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调课者,任课教研室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部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方能调课。

        第六条 学校举行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得占用上课时间,特殊的重大活动,必须占用上课时间的,有关部门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调课。

        第七条 遇不可抗拒的重大原因,需大范围调课或调整学期教学计划,由教务处提出调整方案,经主管院长批准,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党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教研室、院(系、部)和教务处应从严掌握调课标准。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调(停)课。

        第九条 任课教师因病需调课的,必须持有校医院或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对于临时突发疾病无法上课的,应在上课前半小时,由本人报告教研室,教研室若不能请其他教师代课,报所属院、系、部,由所在院、系、部通知学生班级,进行临时性调课,而后由任课教师持诊断证明,补办调课手续。

        第十条 教师在任课期间,不能安排外出参加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特殊情况,而且其他教师不能代课的,方能办理调课手续。此种情况,由教研室、院(系、部)要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体育课、野外实习、专业劳动等室外教学,可能受天气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按预定计划进行。有关院、系、部、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在安排计划时要做好两手准备,做好预案,以预防各种情况的出现。如一旦遇到天气变化等情况,需调整安排时,应按调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实行以往规定。凡与本规则不相一致的,均以本规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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