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理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三、办理途径
因涉及个人收入申报及个税专项扣除等个性化数据及承诺,请自行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选择“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模块进行办理。
四、特别提醒
为了不因漏税影响个人征信,建议每位教职工都进行年度汇算。
详细操作指南如下:https://mp.weixin.qq.com/s/j65eq4J9V7DH-ap0WxLEaA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