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需于每年12月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老师们2024年能继续享受税改红利,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点击个人所得税APP首页中“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进行修改、确认。
具体详细操作指南如下
https://mp.weixin.qq.com/s/EmBULG5V1VeTH4W1HPFXfw
如有疑问,详询0373-3029284,3029041。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