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能,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必赢官网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校、院(系、部)级两级管理。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内容。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论证、采购、验收、使用、维修维护、调剂调拨、报废处置等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不流失,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各单位凡由教学科研等经费购置、自制、接受捐赠、上级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列入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按照仪器设备的单价分类,包括低值耐用品、固定资产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凡单价 200 元(含 200 元)至 1000 元通用设备、单价在 500 元(含 500 元)至 1500 元专用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耐用品;
凡单价在 1000 元(含 1000 元)以上通用设备、单价在 1500 元(含 1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
凡单价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依照《437必赢会员中心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管理要求
第五条 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
(一)校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帐务管理、调拨报废管理、投资效能考核管理,以及设备的清理清查工作。
(二)院(系)级管理。由分管院长(主任)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报;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目管理,保证本单位账、物相符;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领用、调拨、变更、借用、报废、报损、报失等事宜的申办工作;做好主要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工作;每年对本院(系)进行一次设备清查,清查结果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院(系)资产管理员在分管院长(系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教研室(实验室)主任负责仪器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使用。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 计划管理。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和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于每学期初将该学期经论证批准后的设备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他时间确因特殊工作急需,可按程序补报一次购置计划。
第七条 论证审批。各单位的设备购置计划由学校组织专家,对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可行性、效能性予以论证,以保证配置优化,避免重复购置。论证通过后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确因工作急需可不经院长办公会,由校长直接审批。
第八条 未申报、论证或未经批准的仪器设备不得购置,否则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办理相关资产入账手续,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九条 自制仪器设备也需申报计划,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经审核同意后进行试制。自制仪器设备技术鉴定达到设计要求者,按程序予以验收入帐。
第十条 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依据《437必赢会员中心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程序上报审批.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入账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对仪器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及附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安装调试。设备运行正常后,由使用部门填写《新乡医学院资产(项目)验收申请单》递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共同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新购置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单位设备管理员配合领用人携带相关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统一编号,加贴标签。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仪器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维护工作,要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与要求,合理作好防尘、防热、防寒、防锈、防腐工作。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随机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用于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有使用记录、维修记录。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或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或分解时,一般设备应经所在院系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经学校分管校长签字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效能管理
第十六条 各院(系)应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完好率、机时利用率的统计上报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于每学年末对全校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完成本部门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各单位之间不得私自变更仪器设备的隶属关系,确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单位领导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处以经济赔偿。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出租
第二十条 单位之间相互借用仪器设备,须按管理权限办理借用手续,按期归还,不得将仪器设备借给个人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出校外。特殊情况确需外借,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由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借用手续,按期归还。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移交与调剂
第二十一条 调离、退休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到所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方可办理调离及离职学习、出国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于捐赠、扶贫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进行。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与报废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按照《437必赢会员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办理留用手续。对确因需要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应在《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表》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期内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必须办理海关监管撤除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报损报废的残值收入应如数上缴学校财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教学辅助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按照此办法执行;各部、处(室)非教学科研设备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