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教工字〔2012〕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我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按以下比例确定:教职工百人以下的学校按30%左右比例确定;中等规模的高等院校和规模较大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学,按10%左右比例确定;教职工5千人以上的学校,按5%-8%比例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每3年至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辖市教育工会组织联合制定本辖区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各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原省教委、省教育工会豫人字〔1990〕第232号、豫教工字〔1990〕第11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省高校教代会评估标准
(豫教工〔2013〕11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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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估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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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办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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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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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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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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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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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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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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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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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重视民主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了学校教代会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并做到定期研究、加强领导,成为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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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党委会议记录和教代会资料,听取党委和工会负责人的汇报; (2)未建立校评估领导小组的扣2分;
(3)工会主席未参加或列席有关党委会或常委会的扣2分; (4)年度内党委研究教代会工作达不到两次的扣2分; (5)没有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扣2分;
(6)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好,并被上级认可者加5分。
(7)民主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并被上级表彰者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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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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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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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行政支持教代会工作,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力,支持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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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有关文件材料,听取党委、工会和教职工代表意见; (2)校长在教代会上工作报告不符合要求,会后不能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的扣4分;
(3)年内未召开教代会者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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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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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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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上保证教职工代表及工会负责人参加有关涉及教工利益方面的会议和组织机构,如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工资调整、奖金分配、评模评先、住房分配等有关组织机构,反映广大教职工意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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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会议记录及教代会资料,听取教工代表及工会负责人意见; (2)未给工会和教工代表参政议政创造条件,不能参加有关会议的扣3分; (3)工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未参与上述有关组织机构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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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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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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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估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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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办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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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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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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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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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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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工会做为教代会工作机构,要做好日常民主管理和教代会的组织、筹备等项工作,认真做好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督促,检查提案征集处理工作,民主管理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完备的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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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工会及教代会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听取党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意见;
(2)民主管理工作无计划、无总结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扣2分;
(3)年度内没研究两次以上民主管理工作的扣2分;
(4)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作用发挥不好的扣2分;
(5)工会主席未按要求配备副校级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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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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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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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教代会各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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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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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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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对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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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教代会资料,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领导的汇报; (2)学校重大改革、重大决策有任何一项以上未经教代会讨论的扣3分; (3)年度内学校工作计划总结,财务预决算未经教代会听取讨论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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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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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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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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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教代会资料,召开教代会代表座谈会;
(2)有关学校重大规章制度、规定等未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扣3分;
(3)有关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未经教代会讨论通过的扣3分;
(4)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未经教代会讨论通过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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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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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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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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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教代会及有关材料,听
取教职工代表意见;
(2)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没有办理的每一件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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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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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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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估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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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办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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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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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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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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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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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代会能定期(至少每两年一次)对校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监督,并做为年度和换届考核的重要依据,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监督作用,促进领导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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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教代会及有关材料,听
取教职工代表意见; (2)年度内对校级领导干部未进行民主评议的扣5分; (3)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无计划、无措施、无总结的扣3分;
(4)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规范
有效,被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认可者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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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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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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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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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教代会资料,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
(2)对学校没有建立健全沟通机制,未能听取并合理吸收采纳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又没有作出说明的每一项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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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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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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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网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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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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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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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根据上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教代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健全完善各种组织机构,做到教代会按时换届,及时开会,将教代会工作列入学校年度计划,使教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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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教代会文件资料,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 (2)教代会未按时换届的扣3分; (3)年度内未召开教代会的扣5分; (4)没有根据上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教代会《实施细则》的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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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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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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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建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并能在日常工作中发挥作用。定期召开代表团长联席会或专门委员会工作会,开展代表检查、咨询活动,健全党政工联席会、民主协商会、校长接待日等日常民主管理形式,畅通日常民主管理渠道,使民主管理工作经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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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教代会有关资料,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 (2)教代会专门委员会等组织不健全的扣4分; (3)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坚持不好的扣4分; (4)建立党政工联席会、民主协商会、校长接待日等日常民主管理形式的加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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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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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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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估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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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办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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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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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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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分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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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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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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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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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校级教代会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了院、系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制度,使民主管理工作向基层延伸,实现教代会结构网络化、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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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教代会有关资料,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 (2)未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者扣3分;
(3)二级教代会未评议中层领导干部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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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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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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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教职工代表,不断提高教职工代表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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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教职工代表培训方面的有关资料,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 (2)对教职工代表未进行培训的扣5分; (3)每年教职工代表培训面少于80%的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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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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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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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有光荣感、责任感,有当家做主的主人翁意识,能自觉履行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能积极反映教职工的呼声和要求,能正确表达和代表群众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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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听取党政工领导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2)教职工代表作用发挥不好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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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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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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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校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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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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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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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核心,以解决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密切党群关系,增强学校领导班子凝聚力为目的,推进学校校务公开,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决策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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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听取党政工及有关方面领导的意见;
(2)未进行校务公开的扣8分;
(3)校务公开内容未经教代会形式公开的扣5分;
(4)校务公开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
(5)校务公开程序不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未及时解决、整改的扣5分。
(6)校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被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认可者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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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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