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发〔2012〕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必赢官网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和采纳,不能吸收和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管理程序和议事规则
(一)凡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方案、规章等事项,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有关会议讨论后起草,报学校同意后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二)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文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周,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团讨论,有关职能部门在各代表团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文件进行修改,再提交大会审议。
(三)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表决的方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报经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表决。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三)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的建设事业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
(四)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由校工会提出代表选举方案,经校党委同意后,将代表名额以书面形式下达各选举单位。内容包括:选区划分、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人数、组成比例等。
各选区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然后,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应获选区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通过。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公示,将代表登记表存档。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按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民主选举正副团长。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至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与名额分配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以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0%计算。代表的构成,既要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女教师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由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分配。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调动、退休、撤换和增补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或调离学校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部岗位调动,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既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和要求更(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和补选本单位代表:
1. 不履行代表职责,有负教职工重托的;
2. 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3.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学校的;
4. 任期内退休的;
5. 有其它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情况。
代表的撤免和更换,由代表团写出书面报告送学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及原因。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表决,允许本人到会申辩,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撤换的,代表团将情况书面报告学校工会同意后,宣布结果。
(三)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补选前后,需分别写出书面报告送学校工会,说明补选数量、理由及补选结果。
第十三条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二)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内各基层及附属单位,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建立有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每3年至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1. 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2. 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3. 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4.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届期内主席团如缺员较多,可以调整和增补,但须经大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划分若干代表团,并选举产生团长1人,副团长1-2人,负责代表团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一)成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
(二)各委员会一般由3-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其人选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批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三)各专门委员会由校工会协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大会的筹备
(一)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一般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组织组)、提案组、宣传组、会务组。
(二) 确定大会议题。大会召开前,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针对教学、科研、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学校党委确定。
(三)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广泛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
(四)做好提案征集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工作。
提案征集是提案工作的基础。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一个月前,提案组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召开前一周将提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分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是提高代表素质和提高教职工代表大会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由学校工会负责,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职权,进行政策、法规知识,民主管理常识,参政议政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主持,全体代表参加。其议程是:
(一)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六)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正式会议
主要内容包括: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行政有关领导做专题工作报告及有关议题的说明;提案组作提案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方案;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大会表决、选举,并宣布结果;换届时选举新的一届工会委员会,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时,增加工会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工作报告等项议程。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代表反映群众建议和要求,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学校事务的一个重要形式,提案的提出范围、立案、审查和处理按如下方法办理。
(一)提案的范围
凡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 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 有关学校管理、改革工作和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 有关教学、科研、基建、生活服务及其他行政事务方面的工作和精神文明、校园文化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 教职工关心的其他比较重大的建议和方案。
下列内容不列为提案:
1. 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2. 同现行法律法令、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3. 纯属党、团内部事务的问题;
4. 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二)提案的提出
1. 代表提出的提案事前要弄清事实,按一事一案提出;
2. 代表提出的提案应有1名正式代表提议,2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不到法定人数不列为提案。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为提案的附议人,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由提案组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3.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大会提案组,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
4.提案表由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发,填写时一式两份,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规范清楚。
(三)提案的审议
各代表团对代表的提案进行初审后提交提案组,提案组根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符合立案的,应当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四)提案的转交
由提案组负责将立案提案提交学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提案落实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和落实。
(五)提案的落实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提案的办理工作。所有落实提案的部门都必须按提案的内容、时间和学校的要求,认真对待,切实落实。办理完毕后,要将提案办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该提案的代表及其代表团转答。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落实提案的部门在接到提案后,一般在半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作出解释。立案提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
(六)提案工作的催办和奖励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和工会要切实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提案,为鼓励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提案的落实工作,对优秀提案和落实提案好的部门,给予褒奖。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优秀提案奖,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从有重大影响的提案中评定1-3份,作为优秀提案并给予一定奖励。
(七)提案的登记与归档
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由工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七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二)召开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工会负责召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小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学校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一)建档、存档范围:有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上报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
(二)档案资料由工会负责保存。
第八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六)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基层及附属单位代表的条件、构成、名额分配、产生办法与学校同,大会议程和内容可参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三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厉行节约,讲究实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和本单位的预算。
第三十六条 全体教职工都是工会会员,今后会员代表大会将随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起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时也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般应为基层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是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主人翁作用,规范民主管理学校事务的基本措施之一,学校各单位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印发的《437必赢会员中心贯彻<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新医党发〔2005〕53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附属单位可参照制定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