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必赢会员中心校级领导干部联系教学单位制度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3-04-28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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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级领导干部联系教学单位(以下简称联系单位)制度,是指校级领导干部除按照党委分工外,与有关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系,协助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制度。

第三条  校级领导干部联系的教学单位由学校党委统一安排,适时调整。

第四条  校级领导干部联系教学单位的工作内容:

(一)开展调查研究,听取联系单位教职工或学生对学校或所在院系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二)检查指导联系单位工作,督促落实学校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促进工作落到实处。

(三)定期听取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汇报,了解联系单位有关内涵建设、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工作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受学校党委委托,参加联系单位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指导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五)督促联系单位建立健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主动与所在单位高层次创新人才建立联系,交知心朋友,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积极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提高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水平。

(六)按照党委统一要求,做好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校级领导干部深入联系单位调研指导工作,每学期至少一次,与主要负责人和联系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谈话每学期一次。

第六条  各联系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向有关校领导汇报工作,通报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适时邀请校领导到本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参加民主生活会等。校领导在本单位指导工作等活动情况要及时报道,年终汇总报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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