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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 | 第77讲:村民自治与《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

时间:2021-11-07 来源: 点击数:

村民自治与《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中国村民自治是中国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它与包产到户、乡镇企业一道被视作中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村民自治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被视为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现为宜州市)合寨村村民自发组建了民主管理村务、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民委员会,促进了当地的治安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1982 年通过的新宪法确认了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社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村民委员会自此陆续发展起来。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村民自治作为一项群众自治制度在法律上被正式确立起来。1988年6月,民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乡村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建设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

1994年,民政部发布了《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详细地规定了村民自治的目标、任务、指导方针和具体措施等内容,并确立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项民主制度。199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村民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发展。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闭会,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议案。

《村委会组织法》实施以后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改善了农村的治理状况,加强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第二,加强和改善了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村民自治通过民主选举,使一大批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成为带领农民群众致富的“领头雁”。通过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置于农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促进了党内民主的发展,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第三,调动了亿万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亿万农民从轻视选举到认真投票,从观望到积极参与村务决策,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高。河北、河南、吉林等省在民主选举中,村民参选率达到90%以上;第四,提高了农村社会的文明水平。通过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农村各项事务的处理有章可循,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处理有了统一的规范,村民们的行为有了自我约束。

1998年11月18日,中国农村改革的发源地—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举行第四届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正式候选人大会,220名小岗人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投下各自神圣的一票,直接选举自己信得过的领头人。

1998年4月23日,浙江省衢县北二村的村民们在一座古老的祠堂里面进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村民自治的成功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民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掀开了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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