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中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在地方通过逐级召开人民代表会议的方式,逐步地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随着条件的成熟,中国共产党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成立了以刘少奇为首的中央选举委员会,正式开始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这是中国历史上规模空前的普选,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豆选等方式进行选举,激发和增进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热情和民主意识。12月8日晚,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北京市中南海投票站参加了投票。经过一年多的紧张工作,在21万余个基层选举单位、3.23亿登记选民中进行了基层选举,共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566万余名。在完成基层选举的基础上,又选举产生了1226名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在毛泽东的主持下起草完成,经反复讨论、修改,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的审议。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图为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举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1953年,毛主席在中南海选区投票选举北京市基层人大代表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南海怀仁堂迎来了一千多名意气风发的“新中国的主人”——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他们中有93岁的齐白石,也有刚到选举年龄的郝建秀;有工业劳模王崇伦,也有提出男女同工同酬的农民申纪兰。当时一位记者这样记录这场盛事:“他们从车床边来,从田地里来,从矿井来,从海岸的防哨来。放下钳子,放下犁耙,放下笔杆、圆规,同他们所爱戴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一起,商量着国家大事。”毛泽东在开幕式上致词。他说:“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步入中南海怀仁堂会场
参加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华罗庚、老舍、梁思成、梅兰芳在休息时交谈
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了刘少奇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周恩来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大会选举了新的国家领导人: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根据毛泽东的提名,大会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9月28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重大历史任务后,胜利闭幕。这次会议是我国人民民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以一届人大为标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正式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