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必赢会员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
校发〔2014〕1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严必需的原则,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职工因公务外出办事、开会、学习交流、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是指本校教职工离开新乡市在国内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先填写《437必赢会员中心教职工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使用单位差旅费出差,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使用专项经费出差,由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单位行政负责人出差,由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其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单位行政负责人使用所负责的专项经费出差的,由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出差人员数量,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者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 差旅费实行报销制度,应使用公务卡预支,一般情况不予借支。差旅费的报销审批按照《437必赢会员中心财务审批制度》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须按规定等级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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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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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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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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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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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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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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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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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正高、职务工资在五级
以上(含五级)的副高级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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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软座、软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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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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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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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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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
(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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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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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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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硬座、硬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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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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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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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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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
(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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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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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其中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动车、高铁一等座)或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
(二)正处级及以上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任务紧急的,可乘坐飞机;其余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但若出差路途较远(1000公里以上),且出差任务紧急的,在出差前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票乘机。
(三)未经批准乘坐飞机者,符合同时间、同里程乘坐卧铺条件的,按同里程普通列车硬卧中铺票价报销;不符合此条件的按普通列车硬座票价报销。
第七条 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方可购买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乘坐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 出差人员夜间乘坐长途汽车在6小时以上者,可以乘坐长途汽车卧铺,未乘坐卧铺者,按本人实际乘坐长途汽车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
第十条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凭票报销;其余人员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凭票报销。
(二)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方可购买软卧票。符合乘坐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计算乘坐各种交通工具的时间均以车(船、机)票上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机票、火车票、轮船票款应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乘坐其他各类交通工具时应尽可能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本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一)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校级领导、正高、职务工资在五级以上(含五级)的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8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
(二)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见省财政厅另行发布。
(三)参加会议、培训的住宿,若确属事先由会议安排而不便调整的,可凭会议通知单原件(需加盖主办单位公章)或会议主办单位证明原件据实报销。若会议未统一安排住宿,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会议通知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要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不分住勤和途中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收据,伙食补助费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每人每天在规定包干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收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公杂费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九条 到外地参加项目合作、借调工作等人员(半个月以上)只发给往返各一天的公杂费,出差期间不再发放任何补助。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应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根据《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豫政办〔2014〕23号)和《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62号)文件规定,会议、培训费由主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基层转嫁或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参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培训。凡参加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的,须经相关负责人提前批准后方可参加,会议、培训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参加省内统一组织的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见(实)习、工作锻炼(不包括到基层挂职人员)者,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到省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者,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省外单位工作6个月以内者,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职工脱产参加党校学习或从事课题、实验和现场设计等现场工作,以及各种培训班、进修班学习,在本市市区期间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本市区以外的地方学习或工作,时间在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12个月以内的,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12个月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公杂费。学习或工作期间如因工作需要返校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只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外出参加各种学历、学位教育的,单位不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在职职工探亲,差旅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乘坐火车的只报硬席座位票,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超过24小时的可报硬席卧铺车票;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含租车)凭据报销。
(二)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凭据按本办法“其他人员”住宿标准,报销1天住宿费。
(三)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部分自理,超出部分凭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 关于学生差旅费支出的有关规定:
(一)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见习,路费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原则上控制在下列标准内:
1.省内、外地市实习如果超过20人以上,学校原则上进行包车接送,不再发放任何交通费用。
2.外地个人联系实习及未由学校统一接送者,一律按乘坐火车硬座、轮船最低舱位标准报销,往返各发放10元市内交通补助。
3.新乡市内实习、见习活动中实践教学基地安排住宿者,不发放任何交通补助,在新乡校区住宿,每天需要往返者,每天发放交通费4元。
(二)学生参加各项比赛需要出差的,经院系领导批准,按照教职工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住宿标准参照其余人员的二分之一执行(如有专项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限额内凭据报销,费用由审批单位经费支付。
(三)研究生为完成毕业论文去新乡市区以外地点查阅资料、参加会议或进行一般实习的,参照本办法“其他人员”标准的三分之二执行,经导师审批,由导师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只报销本人的往返路费。对病情严重本人不能自理者,经校医院院长审核,职工所在单位或离退休管理处批准后,可报销一名陪护人员往返路费,不报销住宿费(因公负伤的除外)。以上费用由审批单位经费支付。因医院病床紧张,病人需要在医院外住宿的,按照出差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在省内可报销3天以内、在省外可报销5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期限和规定等级标准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迁,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与被调动人员随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发生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九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差旅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原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的差旅费,在其到达调入单位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开支处理。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本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工作需要参观游览而开支的费用,均由本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的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院(系、部)承办的有校外人员参加的各种会议、培训,接待单位要根据与会人员住宿费规定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原则上校内各单位承办会议、培训,应首先使用学校对内部营业的宾馆、会议室等,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容纳会议条件的,可以选择外部宾馆,会议室等,会议费标准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类职务、职称确认的时间和级别,均以组织、人事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所取得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规范。从各经营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要有税务部门的监制章;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收据应是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同时要求发票或收据的内容完整,即抬头、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开票人签字必须齐全并加盖开票范围部门的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凡发票或收据金额有涂改、大小写金额不符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出差报销的有关要求:
(一)工作人员出差应走最短路线,绕道、超站车费、站台票、罚款等开支不予报销。
(二)丢失车票时,须本人书面说明情况,同行人或知情人证明,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按以下情况处理,均不再发放任何补助。如用公务卡在官方网站上订购车票,可以凭该网站上订票记录和公务卡消费记录,按相应级别座次报销;如无相应凭据,一律按普通快车硬座计算。
(三)出差人员因特殊原因报销出租车票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不再享受出差公杂费定额包干办法的规定。
(四)因特殊原因发生的订、退票费,经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后报销。
(五)出差期间的邮寄费、行李寄存费等需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因公出国差旅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437必赢会员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2012〕3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437必赢会员中心教职工出差审批单.doc
2.437必赢会员中心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437必赢会员中心教职工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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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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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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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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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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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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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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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培训期间费用支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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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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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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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月 日至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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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乘坐交通工具(是否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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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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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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